债权人可在紧急情况下申请保全债务人判决的债权,保全范围限于与案件相关的财物;债权人拥有申请破产程序、参与债权人会议、提供证据等权利,可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可申请复议债权人会议决议。
法律分析
一、债权人能否保全债务人的其他债权
债务人判决的债权,如果在申请范围内或者与案件有关系的,债权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申请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范围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二、债权人拥有哪些权利
1、当债务人不能或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申请启破产程序,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2、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无论债权人接到人民通知或见到人民发布的公告,无论是债权人发动的破产程序还是债务人发动的破产程序,债权人均可申请登记并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同等的权利;
3、债权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参加债权人会议,但有权提前获知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和议事事项,不参加会议并不丧失所应享有的权益,但其享有的表决权取决于债权额的大小;
4、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提供证据,举证责任适用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责任原则;
5、债权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实践中,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申请回避一般是认为审判人员或清算组成员与个别债权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判人员或清算组成员公正执行职务的,这与普通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当事人申请回避略有不同,应注意加以区别;
6、债权人认为受理破产案件的法无管辖权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是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以法定方式提出;
7、对债权人会议的某些决议有异议时,可以申请审理该案的合议庭进行复议。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债权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申请保全措施,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此外,债权人还享有申请破产程序、参加债权人会议、提供证据、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及申请复议等权利。债权人应当充分了解自身权益,并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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