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系统作为经济金融体系的重要基础设施,是维系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市场之间的纽带,其安全稳定运行及运行效率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生活中存款货币和金融工具转账的顺利进行,关系到社会公众对于货币及货币转移机制的信心,影响一国的金融体系安全和社会稳定。银行作为一国货币的发行者、支付系统建设的组织者以及货币的制定实施者,其天然职能决定了银行必须高度关注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通过不断推进提高系统的安全性和系统效率,促进社会资金的顺利流通转移、加强货币实施的效果,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
一、关于银行对支付系统监督管理的国际经验
各国银行对支付系统安全和效率的重视由来已久。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支付系统复杂程度、集中程度的不断提高,支付交易量也迅速增长,银行对支付系统实施有效监管的重要性日益显著。从国际范围来看,各国银行均认为有必要对公共部门及私营部门运营的支付系统进行监控,并在适当的时候建立和实施相关标准。目前,各国银行对支付体系的监督还未形成公认的定义,十国集团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CPSS)在《银行对支付结算系统的监督》中的有关描述对于理解监督的内涵具有指导性意义,即“对支付结算系统进行监督是银行的一项职能,其目的是通过对正在运行的和计划建设的支付结算系统进行监控,按照安全与效率目标对这些
系统进行评估,并在必要时引导系统改造,来提高支付结算系统的安全性与效率性”。
(一)监督的目标
虽然各国在监督的定义和表述方面有所差异,但银行对于支付系统的监督均以支付系统的安全和效率为主要目标,安全与效率孰为先又取决于一国系统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以及被监督系统与监督目标之间的关联程度。
(二)监管原则
①透明度。银行必须公布它们的监督,以便支付系统的运行者了解并遵守生效的要求和标准,还可向公众表明其监督方法一致性的合适程度。
②国际标准。在任何可能的条件下,银行都应采取国际公认的支付结算系统标准,来自多国银行工作经验的总结,可以强化银行对支付结算系统监督工作的效果。
③有效的权力及能力。银行应具有有效履行其监督职责的权利和能力,应努力确保获得信息的权利并能促使系统进行变革的权利与其监管职责相一致;同时应具备进行有效监管的各类资源。
④一致性。监管标准应始终如一致地应用于类似的支付结算系统,包括银行负责运行的系统。在银行自己运行支付结算系统的情况下,银行通过公开发布其自有系统的监督,并运用相同的要求和标准。在组织上将银行的监督职能和运营职能区分开来,有助于确保其要求和标准运用的一致性。
⑤与其它管理部门的合作。为提高支付结算系统的安全与效率,银行应与其它相关的银行和管理部门合作。在必要的情况下实施合作监管,可以尽可能减少系统监管中存在的重复性工作,提高监督效率,避免单独监管时实施上的差异及监管空白的出现。
(三)监督的范围
监督的范围是指被银行依据某种形式的标准及进行监督的支付系统。监督范围的确定与银行意欲达到的公共目标紧密相关,在多数情况下由法律确定或受法律影响而定。各国银行出于安全与效率目标的权衡以及本国支付结算现状的不同,在监督范围的界定方面也存在差异。
在CPSS成员中,多数国家(地区)的银行确定其监督范围内的系统包括支付系统、证券结算系统和对手,例如加拿大、、新加坡、荷兰、瑞士、法国和意大利。其他国家银行也按不同标准确定了各自监督的范畴。例如美联储把监督重点放在日处理金额50亿美元以上的系统,其中包括一些零售系统;而瑞典只有几个支付系统,这些系统重要程度很高,均属于其银行的监督范畴。
由于各国机构对证券结算系统管理的职权不一,关于对证券结算系统的监督管理还依赖于本国的法律和制度框架。一般需要证券监管部门、银行进行通力合作,有时还需要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参与。
大部分银行能够就监管范围包括支付系统、证券结算系统、对手达成共识。部分银行基于支付工具是支付体系最基本组
成部分的考虑,将支付工具也纳入监管范围。最近,对大型代理银行保管机构以及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监督成为某些银行新的监督领域。
(四)监督活动
银行无论如何界定自己的监督范围,其监督一般活动按照监测、评估、引导改革三个阶段展开。
1、监测
为了实现有效监督,银行必须对监管对象进行充分详尽了解,最大程度地充分获取有关信息。需要获取的信息主要包括:
有关系统设计和性能的信息
公开发布的相关制度规章、工作流程、操作细则
发布的系统业务活动报告及业务量数据
依据银行监督标准作出的自评估报告及内部审计报告 与系统运行方及参与者座谈和征询
问卷调查
合规检查
其他渠道获取信息
在CPSS成员国中,大多数国家银行依法拥有规定的权力,要求接受他们监督的系统提供相应的信息,并接受现场检查。
2、评估
通过监测获得的信息将用来评价估算这些系统是否达到了相关要求及标准,银行将设计评估体系,设置评估指标,运用科
学的评估手段,对系统是否满足了相关要求以及是否达到了有关标准作出准确的评价。
3、引导改革
银行在对已收集的被监督支付系统所有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估之后,如果认为该系统完全符合相关要求和标准,则不需要采取新的措施;如果评估结果认定该系统并没有满足应达到的要求和标准,则银行有必要推动被监管系统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变革,就现存问题进行修正,以达到监管标准。具体手段如下:
①道义劝告。银行利用其声望与地位,对被监督系统运行机构和参与者发出通告指示或与其进行面谈讨论,劝告其遵守监管标准,自动采取改进措施。
②公开声明。银行公开发布银行监管目标及具体要求和标准,将有效激励被监管系统的自我约束和评估,提高监督的透明度。
③自愿协议与合同。自愿协议与合同的形式包括为得到银行提供的结算服务而签署的专用谅解备忘录、结算账户协议和服务合同。银行通过签署协议与合同,可以要求被监管系统必须达到监管要求和标准,提高银行引导变革的能力。
④参与系统。银行以系统共有者身份或通过协议参与系统管理时,可以对系统产生影响,实施相应的监管标准。
⑤与其它监管部门合作。为引导系统进行改革,银行在某些情况下需要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开展合作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