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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房变更租赁户名规定

来源:基资财经网

法律主观: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法律客观: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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