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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写宅基地转让协议书

来源:基资财经网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达成转让协议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宅基地坐落、面积。

2、保证此宅基地手续真实,来源合法,权属清楚,四至界限清楚。

3、转让金额。

4、付款方式及期限。

5、宅基地交付时间。

6、房产归属。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方式。

最后双方签名及签署日期。

一、北京市农村宅基地确权时间表

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

1、1982年2月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二、农村宅基地有哪些

1、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适时就二轮承包期满后耕地延包办法、新的承包期限等内容提出具体方案。

2、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尽管农村宅基地管理历来就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退出机制,但是,经过长时间的试点和探索,一些地区已经开始准备全面推开这项改革了。

3、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1)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

(2)合理分配宅基地。

(3)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

(4)宅基地审批应坚持实施“三到场”。

4、宅基地集体回收

(1)无人继承的农村房屋宅基地。农村有部分五保户,是有集体供养的,没有子女赡养,这种情况农村房屋是没有人继承的,五保户老人去世后,他们的农村房屋、宅基地由集体回收。

(2)违规改变土地用途的。很多农民没有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划建房子,也没有和部门申请就随意建房,比如说建在公共用地上,或者耕地上等等。都会需要拆除,回收所占的土地的。

(3)农村宅基地长期闲置的。现在很多农村人进城务工,最后在城市定居落户,导致农村宅基地闲置荒废,无人居住。对于闲置荒废时间超2年以上的,国家会统一回收宅基地,再做安排。

(4)扶贫拆迁的宅基地。对于一些实在是非常穷困的,居住环境也非常恶劣的农村,国家会将整个村子都统一往外地迁移安置。那么空出来的宅基地就会被国家回收。

5、宅基地买卖

宅基地仍然不可以进行买卖。按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原则不能突破,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以上是农村宅基地新的相关知识。需要说明的是,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的基本生活依靠,其是农民的最后财产,对于宅基地的改革切不可激进冒进,要在保障农民基本权益的同时,尊重农愿,保证改革顺利有效的开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470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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