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刑执行的,高级人民,可以核准,无需上报。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法定程序。
第一百九十九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核准。
第二百条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第二百零一条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核准。
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种刑罚方式
死刑立即执行由中级以上人民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人民核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核准。
二、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流程:第一,上报程序。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第二,复核审理。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人民复核,由三名审判员组成死刑复核合议庭。第三,复核后处理结果分别是:予以核准;不予核准;依法改判;发回重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至202条规定,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以及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报最高人民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判决或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