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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163条撤案内容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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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撤销案件的新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

刑事案件撤案的条件:

1、审查后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2、发现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无充分证据的;

3、其他法律法规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4、原告不起诉或不在追究的;

5、缺乏罪犯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没有补充证据,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述,或者由裁定驳回等。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法律依据

《人民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五十三条 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提出。第一百七十七条 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撤回起诉的,人民就当审查人民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九十六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第一百六十二条 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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