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是判断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因素。女方无抚养能力并不意味着她失去了抚养权,可以通过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来帮助女方抚养孩子。最高人民规定,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子女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并根据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子女抚养问题。因此,女方可以要求男方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用。
法律分析
女方没抚养能力不代表不可以抚养孩子,可以由男方每个月出一定的抚养费帮助女方抚养孩子。最高人民规定: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女方没有抚养能力并不代表就没有了抚养权,一样可以争取,如果孩子还是婴儿,理应由母亲喂养,若男方成性,那也不应该给与父亲抚养,因此,除了抚养能力还有各个方面很多因素都会影响抚养权,而至于抚养费父母双方都应当给与,因此女方可以要求男方支付一部分。
结语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女方没有抚养能力并不代表就没有抚养权,可以通过男方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来帮助女方抚养孩子。最高人民规定,在离婚案件中,会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具体情况来解决子女抚养问题。因此,除了抚养能力外,还有其他因素会影响抚养权的判定。双方父母都应该支付抚养费,因此女方有权要求男方支付一部分抚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