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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驰名商标认定递交的申请材料,需要遵循哪些规范?

来源:基资财经网

申请驰名商标认定递交的申请材料需要遵循的规范:

(1)申请人应知悉其提供的材料性质为案件证据;

(2)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摘要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3)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仅需达到证据效果即可,应避免过度包装、非关联性过度举证。证据材料以不超过两本为宜;

(4)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一般限于一个商标;

(5)申请认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应当结合实际使用情况,且不超过三项。申请认定商标已注册的,申请认定的商品或服务仅限于核定使用的项目;

(6)证明材料基本要求和证据效力。

《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驰名商标认定机构主要有三个:

(一)商标局;

(二)商评委;

(三)。

具体途径归纳如下:

(一)商标局:通过商标异议或工商行政查处案件向商标局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

(二)商评委: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或请求宣告商标无效案件中,可依据《商标法》第13条向商评委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申请;

(三):申请人可在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中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其中,行政诉讼主要指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及无效宣告案件中,当事人不服商评委的决定,继续向北京知识产权提出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指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当事人注册的商标跨类保护、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及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可向请求认定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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