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为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制定。
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和企业名称数据库,并向社会开放。
第三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不断提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 企业只能登记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