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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裁量标准是什么?

来源:基资财经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量刑标准依据犯罪情节而定,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损失特别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1、严重不负责任致使个人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单位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3、严格不负责,一年内对3起案件执行失职的。

4、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执行失职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6、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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