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集贸市场的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集贸市场。
第三条集贸市场的举办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规定,承担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职责。
市场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保证所生产、加工或经营食品的卫生安全,其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集贸市场的卫生管理要求
第四条集贸市场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公告。卫生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集贸市场的选址、建筑、卫生设施和设备情况;
(二)摊位布局情况;
(三)集贸市场卫生管理机构和卫生管理员情况;
(四)卫生检验设备和人员情况;
(五)卫生管理制定情况;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集贸市场的选址和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有影响食品卫生的污染源。
(一)具备与食品卫生要求相适应的给排水设施;
(二)采光和照明设施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需要;
(三)有防尘、防蝇、防鼠和垃圾收集设施;
(四)市场的地面应当平整结实、易于冲洗、排水通畅。
第七条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区域的食品摊位设置要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并在不同区域作明显标示。摊位分区和分类的要求如下:
(一)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
(二)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三)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
(四)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
第集贸市场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为集贸市场食品卫生责任人,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并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按照本规范第三章、第四章的要求,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食品和集贸市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检查。食品卫生负责人和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
食品卫生管理员的数量应当与集贸市场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数量相适应。
第九条集贸市场应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
(一)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和经营条件审查制度;
(二)对进场食品的检查和防止假冒伪劣食品进场管理制度;
(三)日常食品卫生检查制度;
(四)食品卫生违规处理制度;
(五)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条集贸市场应当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配备的快速检测设备和人员能够开展对可疑受农药或其他污染物污染的蔬菜、农副产品、食品原料和食品进行快速抽样检测。
第十一条集贸市场内应当配备卫生保洁人员,保证市场内的环境清洁,维护市场内卫生设施与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集贸市场应设立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公示栏,建立食品卫生公示制度,公布食品卫生检查、检测情况,对检查、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及进场经营者应在公示栏公告。
第三章市场举办者的食品卫生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市场举办者应当做好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维护好市场的设施、设备和环境卫生,对市场所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四条市场举办者应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查,建立进场经营者的卫生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市场举办者应当与进场经营者签订食品卫生保证协议书,约定违反本规范的责任,加强对进场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第十六条市场举办者应对所有进场的食品进行检查,对可疑受污染的食品进行快速抽样检测,禁止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
第十七条市场举办者及其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每天对进场经营者的食品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记录。检查和记录的内容有:
(一)是否按本规范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及经营内容与许可范围是否一致;
(二)经营人员是否按规定接受健康检查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三)是否根据本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落实
进出货台账制度;
(四)禽畜肉类是否经过兽医卫生检疫,并查验检疫证明与肉类数量是否相符;
(五)食品进货是否按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索证;
(六)生产、加工或经营过程是否符合本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卫生要求;
(七)是否有本规范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尤其要对食品加工、经营中使用的原料进行检查,防止使用非食用物质或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原料;
(八)是否有其他违反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市场举办者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进场经营者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怀疑有本规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及时向当地卫生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发现有本规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立即对该食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市场举办者应负责处理涉及食品卫生问题的群众投诉,主动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进场经营者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市场内的食品卫生违法案件。
第四章对进场经营者的食品卫生要求
第二十条进场经营者按照规定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其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
第二十二条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定型包装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进场经营者均必须持有产品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结果报告单。
顾客需要了解产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的,销售者必须保证能够提供。
第二十三条经营定型包装食品的,所销售的食品包装、标识应当真实,符合食品标签、标识的卫生要求;经营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具有卫生部颁发的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场所的大小应满足相应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洗涤、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销售所需要的面积;
(二)具备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给排水设施和洗涤、加工、冷藏和防蝇、防虫设施;
(三)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洁卫生,食品容器存放应当设置台架,不得着地放置;
(四)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上岗,保持个人卫生,工作期间不得佩带首饰、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五)使用新鲜和清洁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剂;
(六)营业场所和周围地区的环境卫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和污物;
(七)其他为保证食品卫生所必须的设施和条件。
第二十五条生产、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制作肉、奶、蛋、鱼类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品的,应当烧熟煮透,生熟食品隔离;隔夜熟食品必须彻底加热后再出售;
(二)散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有清洁外罩或覆盖物,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当清洁、无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散装食品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三)具备食具清洗、消毒条件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
(四)餐具和切配、盛装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第二十六条经营鲜活产品应具备能够保持产品鲜活的设施和条件。
第二十七条集贸市场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下列食品或当作食品的物品:
(一)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过期、变质、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
(三)使用了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高毒农药或使用农药后尚未超过安全间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六)河豚鱼、野蘑菇等有毒动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七)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鳌虾及死的贝壳类水产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产品;
(八)用污秽不洁或者被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装材料盛装的食品;
。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第三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遵守本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四条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卫生许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证由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确定的职责范围发放。
地方性法规或省级规章对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级别做出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六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卫生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名录。
第七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采取备案、登记、注册等方式重复或者变相重复设置食品卫生许可。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预算。按照规定可以收费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所收缴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章卫生许可证申请
第十一条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
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五)具有能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六)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
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食品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
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二)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
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申请卫生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具体要求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章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查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对其必须具备的生产经营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卫生检验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许可证申请的审查应当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实地审查。
第十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
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厂房、选址、布局设计、环境卫生状况及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工艺流程和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四)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卫生状况;
(五)产品检验设施与能力;
(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贮存、运输和营业场所选址、面积、布局、环境卫生状况及供水、防尘防鼠防虫害、专间等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食品采购、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业、食堂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选址、环境、建筑结构、布局、分隔、面积等情况;
(三)厕所、加工制作专间、更衣室、库房、供水、通风、采光、防尘防鼠防虫害、废弃物存放、清洗、消毒、餐用具等卫生设施和设备设置情况;
(四)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及供餐等操作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申请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其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评分应达到总分60%以上。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对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见,还应当及时通报教育、建设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经教育、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期限,达到发放条件的方可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章卫生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及发证日期等内容。
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并确定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上加贴食品卫生等级标志。
第二十六条卫生许可证载明的单位名称应当与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一致;单位注册地地址与生产地地址不同的,填写地址时应当分别标明。
第二十七条卫生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式样。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临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食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XX-YYYYYY号(XXXXXX指行政区域代码,YYYYYY指本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第二十九条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地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申领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改变生产经营地址的,应当重新申请并办理卫生许可证。
食品生产经营者变更卫生许可证其他内容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对生产工艺、主要设备改变或者原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扩建或者改建的,卫生行政部门在予以变更前应当进行现场实地审查。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同意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原编号不变,有效期为四年。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办。
。
第三十四条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受委托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卫生许可证;
(二)受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在其获得的许可范围内;
(三)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达到A级。
第三十五条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其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分别标明委托方、受委托方的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和卫生许可证号。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或者以其它非法形式转让。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或者摆放卫生许可证,方便消费者监督。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应当责令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限期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三十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卫生许可证发放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社会的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内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有关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时,按照下列原则:
(一)申请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承办人出具申请人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意见的,追究承办人行政责任;
(二)承办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主管领导仍然批准发放卫生许可证的,追究主管领导行政责任。
承办人和主管领导均有过错的,主要追究主管领导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档案,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好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等记录的归档工作。
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发现被许可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时,应当责令改正;被许可人有主管部门的,应当通报其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按照规定,对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处罚。
对无证无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工商等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发放卫生许可证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撤销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给不符合
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二)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三)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撤销食品卫生许可证,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终止的;
(三)卫生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依法应当注销卫生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根据《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乡集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集市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设立集市的登记;对集市举办者进行管理、监督;对集市场地和上市的食品进行日常卫生检查;组织集市食品卫生检查人员的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查验集市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有关营业证照;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集市的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主要职责是: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品卫生情况;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乡镇和事处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本规定。
畜、禽的检疫工作由兽医检疫机构负责。
商业、水产、环卫、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分工,做好工作,切实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集市应当根据食品分类,划行归市,分段设摊,合理布局,设置符合卫生标准的水源及其他公共卫生设施,保持环境整洁,防止交叉污染。
集市举办者应当配备食品卫生检查人员,负责集市中有关证照的查验和上市食品的一般卫生检查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个人卫生的管理工作。
(一)出售的各类食品,必须清洁卫生,无毒无害,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食品卫生的规定;
(二)肉品、内脏、鳝丝等食品,必须经食品卫生检查人员查验,加盖查验合格章或者发给合格牌证后,方能出售;
(三)在集市生产经营食品的店、摊,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关营业证照,其中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需要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先向卫生行政部门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
(四)在当年十一月至次年四月期间生产经营食用畜禽血的,必须持有兽医卫生检验合格证明,在五月至十月期间生产经营食用畜禽血的,还必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第六条禁止在集市经营下列食品:
(一)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河豚鱼、野蘑菇等有毒动植物以及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三)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肉及其制品;
(五)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螯虾及死的贝壳类水产品;
(六)毛蚶、泥蚶、魁蚶和一矾海蜇、二矾海蜇、咸烤虾以及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生产的醉制或者腌制的蟛蜞、虾、蟹、泥螺等生食水产品;
(七)腐烂、削皮的瓜果;
(八)使用污秽不洁或者被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装材料盛装的食品;
(九)市卫生行政部门为预防疾病等特殊需要,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食品;
(十)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食品卫生规定的食品。
第七条因不符合新鲜销售卫生要求而不能直接销售的水产、肉类等食品,经食品卫生检查人员或者食品卫生监督员指导加工后,符合卫生要求的可以出售。
第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由集市举办者制止其出售和转移,并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
;;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卫生许可证》。
有下列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
;;
。
违反本规定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致人死亡或者致人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收缴罚没款的,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在集市生产经营食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和食品卫生监督员的管理。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和食品卫生监督员执行任务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分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和食品卫生监督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日在此展开全市食物品中毒防治会议,关键是共同研究当前全市食物中毒防治形局势,进一步端正思想提升认识,确定任务实施责任,确保全市卫生系统共同做好预防、控制和应对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工作,确切保证广大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此我讲三点建议:
一、端正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食物中毒防治工作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与稳定大局,事关维律尊严,事关卫生行业形象。尤其是当前,全市人民都在以一种非常积极的精神状态迎接党代会的召开,我们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多年以来,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全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城乡食品卫生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食品卫生质量总体上在明显提高,多年来没有发生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大家共同为消费者创造了一个比较安全、卫生的食品卫生环境。但是,近期食物中毒形势不容忽视。客观上持续高温天气,食品容易变质,易发食物中毒。主观上我们也要防止思想上不重视、依法行政意识不强、管理松懈、应急机制“失灵”等情况的发生。希望各地、各单位要对当前食物中毒防治的形势进行认真的分析,根据各自职责和责任,彻底排查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当前,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疾控机构、医疗单位,要把食物中毒防治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要认真解决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要认真组织学习卫生法律法规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各项规定与技术规范,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卫生监督人员和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认真履行肩负的职责;要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程序,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和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食物中毒防治工作认识到位、领导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位。
二、强化职能,完善措施,全面加强食物中毒防治工作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工作,重点在于预防。
各地、各单位要紧紧抓住食物中毒防治的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人群,完善食物中毒防治的各项技术措施和手段,发挥多年来防治工作经验的作用,加强监督监测,提高防治工作的科学性,及时掌握食物中毒发生的规律和趋势,善于分析、发现食物中毒发生的苗头,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全面加强食物中毒的防治工作,努力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的发生。
1、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强监督管理。
近期各地一要召开食物中毒防治紧急会议,对广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餐饮单位,广泛宣传食物中毒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分析当前防范食物中毒事件的工作特点,充分调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自我管理的积极性。要求广大经营单位强化防范意识,完善卫生设施和管理措施,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管理,消除污染环节,严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二要组织食物中毒防治专项监督检查,特别是针对重点单位、重点环节、高危食品,组织全面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做到监管到位、指导到位。对熟食、海水产品等重点食品,生熟分开、原料卫生、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贮存、食品添加剂管理、食品留样制度等重点环节,要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和抽检,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2、医疗单位加强肠道门诊工作。
。对疑似食物中毒的腹泻病人要立即按照要求进行报告,并协助做好腹泻、呕吐物的初步留样工作,以便样品的收集、检验和食物中毒的诊断。医疗单位在食物中毒防治工作中,掌握着患者的第一信息,急诊工作要强化意识,妥善、及时处理,并与卫生监督机构做好环节上的衔接。
3、规范卫生许可行为,全面提高餐饮管理水平。
各地要认真组织卫生监督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业务知识,进一步贯彻落实《餐饮行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卫生许可程序,加强预防性卫生监督,规范卫生许可行为。当前要以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为抓手,夏季餐具消毒整治突击月为重点,进一步完善餐饮业的卫生设施,提高食品质量,保障食用者的身体健康。要严把卫生许可发证关,符合要求的发证,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对无整改条件的或整改行为不力且存在严重卫生问题的坚决不予发证。
4、加大执法力度。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最近一段时期,集中力量,加大检查和执法的力度,严格依法办事,要加强经常性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特别是对餐饮业和集体食堂、学校食堂,监督检查要覆盖到位。要坚决依法取缔无证经营。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一经查实,严肃依法予以查处。
5、强化社会宣传,普及卫生知识。
各地要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向广大群众宣传和普及食物中毒防治知识,教育广大群众注意饮食卫生安全,防止病从口入。主动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新闻渠道,积极向社会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引导群众正确消费、安全消费。在宣传工作中,要把握主动权。。
三、严肃纪律,把握主动。
切实抓好应急处置和信息报告《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对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的各项规定都非常明确。希望各地强化应急意识、法规意识和责任追究意识,增强职业的敏感性和责任心,认真抓好食物中毒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信息报告等工作,一旦发生食物中毒,确保快速应对、有效处置。
1、做好应急准备。
各地、各单位要做好人员、物资、技术等各方面的应急准备工作,落实全天候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食物中毒应急队伍,制定和完善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提高食物中毒原因查明率,市疾控中心要加强对县(市)区检测能力的质控,提高检测水平,强化应对食物中毒事故的综合能力。
2、确保快速应对。
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医疗机构要在最短时间内报告,并组织技术力量,全力以赴救治食物中毒人员。卫生监督机构和疾控机构要在最短时间内组派有关专业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根据各自职责,迅速开展调查,采取有效的行政控制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对食物中毒肇事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查处。
3、建立零报告、日报告、双轨报告制度。
存在问题
“监厨”的权力没有法律保证。。仅凭监督员的一双肉眼对每道菜快速作出安全鉴定是难以做到的。实际工作中监督员也是不可能在每道环节跟班把关的。也就是说每道菜肴的卫生质量,取决于从业人员的规范操作。然而监督员提出的具体意见又未必能使每个岗位上的操作人员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中没有对“监厨”职责权力作任何规定。“监厨”的权力没有法律保证。事实上,监督员是监不了厨的,只能依靠苦口婆心的宣传教育来取得从业人员的理解支持,完成所谓的“监厨”工作。
“食品卫生监督保障工作”的提法含糊,混淆了法律责任。这种把执法主体和守法主体的责任混合在一起的做法的弊病是:其一,有了监督员直接把关,会使经营者推卸责任。如某宾馆负责人将食品卫生把关视为监督机构的责任,认为自己做好供应工作就行了,把监督检查看成找麻烦,不配合监督员的工作。其二,从长期效应来看,在重大活动期间都有监督机构派监督员进驻宾馆饭店把关,长此以往,形成习惯,导之饭店宾馆自身管理系统的弱化。食品卫生管理工作一般都由业务人员兼职。这种情况不改变,重大活动结束,监督员撤离,食品安全又不能保证,受损害的是最广大的消费者。
采用“行政指令”方式的管理违背了科学规律,背离了市场运作规则和法治原则。组委会指令卫生监督机构派监督员进驻宾馆负责供应饭菜的卫生质量把关,背离了《食品卫生法》规定的职责,混淆了法律关系。卫生行政机关是执法者,卫生监督员只能负责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执法任务,不能取代管理相对人的职责。在重大活动期间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加强对接待宾馆的食品卫生监督,加强监督并不改变执法主体、守法主体各自的权利义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派监督员进驻宾馆饭店负责供应饭菜的卫生质量把关,使监督员实际上参与了本该企业自身承担的管理工作,造成了责任的共同性。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了食物中毒事故,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又如何能公正、严格地执法呢?
工作职责
正其名,明其责,依法加强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卫生监督和管理。。根据行政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的任何权力都必须由法律明确授予。《食品卫生法》没有授予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和食品卫生监督员“监厨”的职责和权力。食品卫生监督员不能也不该替代食品企业自身管理的职能。食品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质量负责。食品卫生监督和管理在法律关系上主体地位不同,工作方式不同,所承担的职责不同,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在重大活动期间两者必须同时加强。并由此建立起和各接待宾馆饭店自身管理机构密切相联的食品卫生管理网络。除有强大的组织队伍和专业技术力量保证外,还必须制定一套适合重大活动期间膳食供应特点的一系列制度并贯彻落实之。从而保证重大活动期间的食用安全。
做好接待前期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重大活动从确定到召开一般都有一段时间,把监督工作重心前移,努力做好前期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是极为重要的。因此组委会在选定接待宾馆时,应该征求卫生监督机构的意见,了解宾馆平时的食品卫生水平和接待能力。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待工作开始前应对食宿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调查从业人员健康状况,为了确保重大活动期间食用安全,有必要对全体从业人员的体检时间、健康现状做1次调查,发现可能患有腹泻、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必须作进一步的健康复查。开展防止食物中毒专项知识培训,通过食物中毒具体案例的介绍和知识培训,使从业人员真正认识到,如果在操作过程中不严格把关或无意中造成交叉污染,食物中毒就随时可能发生。只有充分认识到食物中毒的危险性和了解预防办法,才能真正自觉地把预防工作落到实处。
【关键词】 食品;安全;健康知识,态度,实践;学生
【中图分类号】 R 161.5 R 179 R 15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9817(2008)03-0218-02
Knowledge, Attitude and Practice About Food Safety Among College Students in Guangzhou/LIANG Jie, XIANG Zhi-rui, LIU Yan-wen. School of Public Health, Guangdong Pharmacy College, Guangzhou (510310),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knowledge, attitude and practice (KAP) about food safety among college students in Guangzhou, and to provide scientific evidence for food safety education. Methods A questionnaire survey about food safety KAP was conducted among 362 college students. Results The scores of food safety were low (15.36±4.28) and the main sources of information on food safety were radio and TV programs. About 77.3% of college students were willing to acquire more safety knowledge and they still had some bad habits of food consumption. Conclusion It is necessary to carry out food safety education among the college students which help them to obtain more food safety knowledge and get rid of bad habits in their practice.
【Key words】 Food; Safety; Health knowledge, attitudes, practice; Students
。人们越来越重视食品卫生,也渴望获得更多的食品安全知识。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的食品安全知识、态度、行为不仅关系到自身的健康,还将对他们将来服务的人群产生广泛的影响[2]。为了解广州市大学生食品安全知识、态度和行为(knowledge-attitude-practice,KAP)现状,为在大学生中开展食品安全教育提供科学依据,笔者对广州市362名大学生进行了调查。。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随机抽取广州市2所大学362名在校学生作为研究对象,其中男生210名,女生152名;医学类182名,非医学类180名。
1.2 方法 采用问卷调查方法。根据健康教育KAP模型自行设计问卷,经反复修改、预调查后形成,内容包括食品安全知识、态度、行为等问题。其中知识题15题,态度题16题,行为题9题。调查前由经过培训的调查员现场解说,然后由调查对象无记名填写问卷,当场收回。共发放问卷400份,收回完整有效应答问卷362份,问卷中调查对象基本信息栏缺少任何1项或其他问题中有1项及以上未作答的,视为无效问卷。回收率为90.5%。
1.3 资料处理 全部原始数据录入EpiData 3.0和Excel 2003,由SPSS 12.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与分析
2.1 食品安全知识
2.1.1 大学生对食品安全知识的认知情况 调查发现,362份有效问卷的平均得分为(15.36±4.28)分,医学生平均得分为(16.33±3.72)分,非医学类学生平均得分为(14.38±4.83)分,差异有统计学意义(t=9.83,P=0.002)。
医学生对食品安全知识题目回答的正确率高于非医学类学生,但两者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的知晓率均低于40%;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大学生只有37.0%;大学生对《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知晓率最低,只有20.4%。
大学生对绿色食品标识和“水俣病”的病因知晓率较高,这可能与媒体的广泛宣传有关。另一方面,大学生对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识“QS”的意义及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之间差别的知晓率较低,见表1。
2.1.2 获取食品安全知识的途径 。
2.2 食品安全态度
2.2.1 大学生对食品安全的态度 。83.4%的大学生觉得品牌与食品的安全性有一定关系。76.2%的大学生表示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会引起他们对食品质量的担心。
68.0%的大学生认为有必要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教育,认为没有必要的大学生占13.8%。59.1%的大学生认为食品安全知识对健康有很大影响,认为有一定影响的占39.2%。77.3%的大学生表示愿意接受更多的食品安全知识。
2.2.2 大学生担心的食品安全问题 食物中毒(35.4%)成为大学生们最担心的食品安全问题;其次是病死牲畜肉,占25.4%;农药残留和违规使用添加剂分别占16.6%和14.9%。
2.3 食品安全行为
2.3.1 食品购买场所的选择 关于购买食品的场所,82.9%的大学生首选超市,仍有17.2%的大学生会在路边小贩处理选购。在调查中,还对大学生选择购物场所的主要考虑因素进行了询问,结果显示,食品安全和场所环境卫生是影响大学生选择购物场所的主要因素。
2.3.2 食品消费习惯 58.0%的学生表示每次购买食品时都会注意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相关检验合格证明,有时会看的占37.0%,另有5.0%的学生表示从来不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相关检验合格证明。对于没有标明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散装食品,46.4%的学生会买,13.8%是因为便宜而买,32.6%认为买了快速消化掉就不会出现食品安全问题。16.0%的学生对于卖熟食的工作人员没有戴口罩和手套等不卫生行为表示无所谓,只有12.2%的学生表示会投诉有关部门。43.6%的大学生表示买到劣质食品时会与经营者交涉,27.6%的大学生表示会向消协投诉,表示“算了,自认倒霉”的占18.8%。由此可见,大学生购买食品的安全意识还不够高。
3 讨论
调查结果显示,广州市大学生对食品安全相关问题的知晓率较低,仅有38.7%的大学生表示清楚了解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的差别,而只有29.3%的大学生知道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识“QS”的意义,提示广州市大学生食品安全认知现状不容乐观,有待完善和加强。
广州市大学生食品安全知识平均得分也较低,医学生得分高于非医学生,差异有统计学意义,这可能是因为医学课程涉及到一些食品安全知识。这也提示在进行食品安全知识教育时,应重点加强对非医学生的宣教工作。
调查表明,广播和电视是大学生获得食品安全信息的最重要的途径,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信息或进行食品安全知识普及时,应充分利用这2种媒体形式。
食品安全问题已引起大学生的重视。大学生们的食品安全态度较为积极,有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知识水平的愿望。依据健康教育K-A-P模型理论,知识和态度的转变是行为转变的基础[3]。在大学生中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教育,也许能收到一定效果。
调查结果显示,出于便宜和方便的考虑,有17.2%的大学生会在路边小贩那里购买食品。选购食品时,表示每次都注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标签证明的学生只有58.0%,有时会看的占37.0%,另有5.0%的学生表示从来不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相关检验合格证明。对于没有标明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散装食品,46.4%的学生会买,13.8%是因为便宜而买,32.6%认为买了快速消化掉就不会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以上现象均说明广州市大学生在食品消费中存在一些不良的行为习惯,高校应加强对大学生的食品安全教育,使他们获得更多的食品安全知识,改变不良的行为习惯。
4 参考文献
[1] 杨劫. 公共卫生与食品安全. 中国公共卫生, 2003,19(2):250-251.
[2] 许榕仙, 胡志坚, 黄芳.福建省4所高校大学生知识、态度、行为的调查.中国学校卫生, 1999,20(1):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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