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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的概念范例

来源:基资财经网

自然保护的概念范文1

关键词:濒危物种,保护,生态破坏

 

一、濒危物种的概念

什么是濒危物种?从字义理解,是指接近危险状态的那些物种。科学上说,是指种群小,野外数量不增的生物类群,这里有两层含义,其一,种群小,是指组成该物种种群总量的个体数量少,或者数量有限。但如果要问种群数量要低于多少才能认为是数量少呢?我们认为,不同的生物种类应有不同的准则。近年来有人提出最小有效种群的概念,有助于对此的理解。其二是野外数量不增。对有的长期适应进化,处于平衡状态的种群,其数量可能是不增的,对于有的受环境胁迫和人类干扰而处于退化状态的种群,其数量也可能是不增的;野外数量不增,可能意味着数量平衡,也可能意味着下降,如果这样的种又是上面所指的小种群,那么,就可称之为濒危物种。但真正要确定濒危物种,还要靠相关领域的专家集体完成。目前,确定一个物种是否是濒危物种的依据主要有,一是由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编制的濒危物种红皮书(Red Data Book)及其相关的红色名录。二是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制定的濒危物种名录;三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该名录是国内有关专家,参考IUCN红皮书的内容,制定国内的红皮书,而后,以此为基础,根据我国有吴生物法律而制定。在上述几种不同的名录中,对濒危物种又各自分为不同的等级。例如,我国出版的动物红皮书使用了灭绝、濒危、易危等级别(解众,汪松,1995;解众,陈焰,1997),不同濒危等级的制定可用于不同的场合。随着环境的不断变化,物种的濒危状况处在经常的变化状况,上述濒危物种名录需要不定期更新,这要有相应的专家组织来完成,表1是我国红皮书中选定的濒危动植物种类。通过与我国现存各类生物物种相比较(钱迎倩,1994),大致反映出不同类群生物的濒危状况。

二、濒危物种的保护

物种的保护,一般有三种主要类型,即自养保护、圈养保护和基因保护。

自养保护,即保护区保护,是指自然生态系统状态下保持物种的自然生长状态,使之不受环境及人为活动的干扰。建国以来,我国的保护区事业有很大的发展。目前我国自然保护区的类型主要有四大类,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保护区、珍贵植物及各种植被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从1956年开始建立我国第一处自然保护区,截至1992年9月,中国已建立保护区708处,总面积5609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5.84%(李渤生,1994);截至1996年底,中国已建立保护区7”处,总面积7185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7.19%(,1996)。《生物多样性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等的颁布为物种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圈养保护,即公园保护,指利用动物园、植物园以及相关的国家公园将动植物在特定范围内进行保护。以动物园的发展为例,1985年中国动物园协会成立以来,我国动物园发展很快,目前全国动物园和公园动物展区有170多处,其中具有一定规模的动物园有28个(李渤生,1994)。动物园的建设和发展为濒危动物设立了避难所,对动物的饲养、繁育、实验动物的研究、动物保护和动物学知识的宣传起到了重要作用。,生态破坏。

基因保护,即基因库保护,指利用分子生物学和遗传学技术将生物的遗传基因保存下来的方法。例如,中国农科院系统的作物种质资源库和在青海省建立的国家作物种子资源库等等。

三、濒危物种的研究

九五以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系列调研报告陆续出版,如《植物科学》、《动物科学》、《生态学》发展战略等,发展战略对生命科学的项目申请起宏观作用。生命科学部在九五期间支持的重点项目中,包括“原生动物进化和多样性”、“川、滇、藏交界地区陆栖脊椎动物系统演化的研究”、“重要植物类群区系演化的研究”、“重要生物类群的分子系统与基因进化规律的研究”、“中国珍稀濒危鸟类的生态适应机制及保护对策”等等。。,生态破坏。这些项目的实施将在多大程度上推动我国保护生物学的研究,有赖于项目组主持人及相关单位科研处的共同努力,同时也关系到下个世纪初我国生物保护事业的发展。九五期间,重大项目“中国关键地区生物多样性保育的研究”也已开始批准实施,本项目将对生物多样性、物种濒危机制与保护开展研究,其研究结果对我国濒危物种的保护、生态系统的持续维护提供理论支持。“三志”在九五期间被基金委特批为重大项目继续给予支持。

四、分析与讨论

一般来说,濒危物种是一个相对的。物种不是从它产生那一天起就进入濒危的,而是有它自身的发展过程。另外,有的濒危物种也不一定总是处在濒危状态,也可能从濒危状态转向正常。因此,确定一个物种是否为濒危物种,除了上文提出的野外种群小,且数量不增两个必要条件外,还要对物种产生濒危的外在原因和内部条件进行全面分析,这样,才能给出客观准确的判断。我们清楚,虽说IUCN确定了红皮书和红色名录,我国也制定了重点保护动植物名录。这些名录也是需要不断修订的。,生态破坏。。,生态破坏。

在已经确定的濒危物种名录里面,那些物种是否得到有效保护,还有什么科学问题值得探索,是当前的紧迫问题。,生态破坏。我国保护区建设虽说已有很大发展,但不可能把所有的濒危物种都划入保护区内。,生态破坏。而且,保护区建设,保护区管理的研究是我国的薄弱环节。。对没有划入保护区的圈养生物,既要开展其生物学、保育繁殖的研究,有条件的,还可能移栽或放归野外。对有的物种,可以使用野外保护和圈养保护相结合的办法。东北虎、朱鹤的研究可称为两个特例。

本文重点分析了濒危物种的确定准则,濒危物种保护的三种主要类型,即自养保护、圈养保护和基因保护。对自养保护的物种、保护区理论的研究、保护名录的编制、物种濒危状况和机制的研究是主要的研究领域。圈养保护的物种,有条件的可以开展保育和繁殖的研究、实验动物的研究、以及各种实验生理学和实验生态学的研究。对基因保护的物种,要开展保护方法、保护种类和保护机制的研究,要健全完善的法规,并争取跟国际接轨。中国的环境状况要靠自己的能力来改善,中国应当有能力改善环境状况,也同样有能力保护濒危物种。使物种保护和研究工作早日赶上国际水平。

参考文献:

[1]王加连,刘忠权.江苏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现状与对策[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05).

[2]安慧,崔萍,覃勇荣.关于木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环境教育模式的思考[J]现代农业科技,2010,(15).

自然保护的概念范文2

    森林公园管理的建议。

    关 键 词 森林公园,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保护区系统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旅游业的发展和林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森林旅游开发日益受到重视,森林公园也应运而生,而且发展十分迅速,已达到相当大的模程度。森林公园的建设不仅开发了旅游资源,增加了经济收入。还对保护森林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促进森林资源的持续利用做出巨大贡献。本文试图结合我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发展,探讨森林公园的概念,明确森林公园在自然保护中的地位,并提出加强森林公园管理的建议。

    l. 关于森林公园的概念

    由于森林公园是新生事物,人们对“森林公园”这一名词的真正含意并非完全理解。

    (National Park),而国家公园已有100多年的历史。自1872年美国建立“黄石国家公园”后,“国家公园”

    一词就在全世界许多国家使用,尽管各自的确切含义不尽相同,但基本意思都指一类自然保护区。

    1.1 区域内生态系统尚未由于人类的开垦、开采和拓居而遭到根本性的改变,区域内的动植物种、景观

    和生境具有特殊的科学、教育和娱乐的意义,或区域内含有一片广阔而优美的自然景观。

    1.2 权利机构已采取措施以阻止或尽可能消除在该区域内的开垦、开采和拓居,并使其生态、自然景观和美学的特征得到充分展示。

    1.3 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以精神、教育、文化和娱乐为目的的参观旅游。

    以上三个特征正是区别普通的“公园”和“森林公园”的关键所在。显然,国家公园强调其自然生态系统及其科学意义的特征,这是普通的公园所不能具备的,而森林公园却基本具备了上述三个特征。森林公园的景观主体是森林植被,多为自然状态和半自然状态的森林生态系统,常常拥有比较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而且该区域已由地方划出,给以特别的保护和管理,并主要用于开发以精神、教育、文化和娱乐为目的的旅游活动。因此,我国的森林公园相似于国外的国家公园。应该指出,国家公园是一类保护区的总称,拥有多种景观类型。森林公园的景观特征是森林植被,它仅为国家公园体系中的一种景观类型,除森林公园外,国家公园类型还应包括地质公园、海洋公园、草地公园、荒漠公园、湿地公园等。

    2. 森林公园在自然保护区系统中的地位

    多年来,国际上一直公认国家公园是自然保护区的一种类型。在IUCN的保护区分类系统中,国家公园一直是前5类自然保护区的一种类型[1]。但是,在我国森林公园并未被看作自然保护区的一种类型,有关自然保护区的统计资料几乎都未涉及森林公园,如国家环保局每年公布的《国家环境状况公报》中没有森林公园的数据。另外,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1993年的国家标准《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其条款内容都未提及森林公园,显然把森林公园排除在自然保护区的范畴之外。

    随着“森林旅游热”的兴起,森林公园的发展越来越快,影响越来越大,这就提出一个问题,即:森林公园的性质和在自然保护中的地位如何?它与自然保护区的关系如何?为探讨此问题,我们应首先区别“自然保护区”和“保护区”的概念。一般认为,前者指狭义的自然保护区(Nature reserve),包括那些保护对象自 然性较强、科学价值较高、其核心区通常呈绝对保护状态的保护区域;而后者指广义的自然保护(Protected area),这些区域具有自然保护性质,但保护对象的自然性相对较差,保护要求也不太严格,可开放旅游。国外有许多保护区以及有些国家的国家公园都属于广义自然保护区类型。

    就我国森林公园性质而言,是以森林自然景观为主体,兼融了部分人文景观,并利用森林环境向人们提供旅游服务的特定生态区域,虽然它的管理目标是开发旅游,但这种旅游是一种生态旅游,是以保护和持续利用森林自然景观为前提,在客观和主观上都有自然保护的性质。因此,它应属于广义自然保护区范畴。不仅如此,我国众多的风景名胜区中也有许多是以自然景观为主体,如黄山、黄果树瀑布等。有些风景名胜区虽然包含了相当多的人文社会成分,但也包含了明显的自然背景,如西双版纳风景名胜区等。上述这些风景名胜区也应属于广义自然保护区范畴。

    为了将狭义的和广义的自然保护区统一起来,似乎应建立“国家自然保护区系统”的概念,该系统以自然保护性质为基础,既包括狭义的现有自然保护区,也包括广义的现有森林公园和部分风景名胜区。该系统充分强调具有自然保护性质,因而可明显区别于农业上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国防上的“军事禁区”和生活上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等。

    3. 森林公园与自然保护区等的关系

    在“国家自然保护区系统”的概念下,目前全国就地保护设施主要有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三个体系,这三个体系在建立、审批和管理上都有各自的特点,并都拥有一定的基础。

    3.l 自然保护区建设始于1956年建立的广东鼎湖山自然保护区,经近40年的努力,至1993年底,全国已建自然保护区763处,分布于全国31个省(市、区)[2]。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6618万hm2,占国土面积6.8%[3]。并且,自然保护区类型丰富,共分三个类别九个类型[4],它们是我国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的主体。根据国家现有规定,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省级以上批准。

自然保护的概念范文3

【关键词】生态环境;旅游业;衍生思考

一、生态旅游的概念框架

在旅游业的各种概念中,生态旅游无疑是最多被提及和应用的一个,但在这众多的概念中,也存在着大量的误用和滥用。生态旅游已慢慢偏离其原本的目标,而只是成为一种招徕游客的“诱饵”。众所周知,旅游业的产生、发展是社会化大工业的产物。工业化的结果刺激了旅游业的需要,但同时也给旅游业带来了较多的负面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旅游企业唯利是图、急功近利式的对旅游资源的过度开采和破坏,都无疑给旅游业的未来发展蒙上了一层厚厚的阴影。久居城镇的人们更加渴望那种回归自然、天地人和的旅游状态和环境。“生态旅游”、“绿色旅游”、“替代旅游”应运而生。

首先提出生态旅游概念的是国际自然保护联盟的谢贝洛斯?拉斯喀特。他在1983年赋予了生态旅游一个清晰而权威性的定义:具有保护自然环境和维护当地人民生活双重责任的旅游活动。生态旅游的内涵更强调的是对自然景观的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的旅游。[1]

此外,还有一些国外学者也提出了自己对生态旅游的认识,生态旅游是环境敏感的旅游和设施,它所提供的宣传及环境教育使旅游者能够参观、理解、珍视和享受自然和文化,同时不对生态系统和当地社会产生无法接受的影响和损害。生态旅游是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将游客数量控制在适当范围内的旅游。生态旅游是以自然为基础的、可持续的、生态环境保护的和环境教育的旅游(Buckley 1994年)。

随着我国近年来旅游业的蓬勃发展,人们也越来越多地认识到生态环境对对旅游业的重要性,一些旅游学家也开始逐步探索我国的生态旅游的发展方向和思路。

王兴斌认为生态旅游是以自然生态和社会生态为主要旅游吸引物,以观赏和感受生态环境、普及生态影响和知识、维护生态平衡为目的的一种新型旅游产品。

吴兆录则认为生态旅游是旅游者走进优良生态环境的一种活动。

上述定义对生态旅游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各不相同,反映出理论界对生态旅游的认识尚存在较多的分歧,生态旅游的概念还需要进一步统一和规范。

二、我省生态旅游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黑龙江省是全国生态示范省之一,国家级的自然保护区有9个,省级自然保护区有16个,以及37个国家级森林公园。全省生态旅游资源丰富独特,以冰雪、森林、湿地等风光著称[2]。但是在长期的开发过程中,由于没有遵循良好的生态发展规律,大量的生态资源没有得到合理的保护,一些生态资源已经遭受到严重的破坏,甚至濒临绝迹。

1、生态环境破坏较为严重。我省部分生态旅游景区由于追求短期效益,不顾及生态环境的发展规律。为了片面追求经济经济效益,对景区的生态资源过度开采,造成当地生态环境的恶化。加之许多游客缺乏足够的生态保护意识和观念,旅游景区对环保设施的投入又不足。垃圾遍地、植被破坏、野生动物濒临绝迹,使原本就有限、脆弱的生态环境承受着巨大的压力。据最新统计,我省现有44%的自然保护区存在垃圾公害,12%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水质污染,13%存在噪音污染,7%有空气污染现象。

2、缺乏专业的生态旅游开发和管理人才。我省生态旅游开发时间尚短,又缺少生态旅游的理论指导和实践推广,旅游从业人员素质也是参差不齐。缺少大量的即懂生态学又懂旅游学的复合型人才。目前,生态旅游的开发依托的资源分属不同部门,这些部门即是开发部门又是管理部门,这样无论从专业背景还是经营管理上均不能满足生态旅游对人才多样性的需求。

3、生态旅游的区域旅游品牌竞争力不高。区域旅游品牌是指将某一个区域当做一个旅游产品,它能给旅游者带来某种独特的精神享受。区域旅游品牌建立在该区域旅游资源相对优势的基础上,是由该区域的多项产品组合而成的精粹。而我省尚还没有在全国乃至全球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区域旅游品牌。

4、相应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近些年来,我省针对生态旅游和生态环境保护已经制订和实施了一些法律法规。但出于一些客观原因,对一些违法行为没有进行及时和严厉的惩处,许多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在破坏生态环境的同时,也在破坏着法制环境。

三、建议

1、制定科学、可操作的生态旅游规划

以生态学、生态经济学原理及可持续发展理论为依据,制定科学的生态旅游规划,并在其中充分贯彻资源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首先要确定自然环境的保护范围,尽可能地减少生态旅游活动给自然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做到“天人合一”。其次,生态旅游景区应合理进行功能分区,区划为原生态核心区、缓冲区和旅游接触区、生活服务区。以景区特定的生态环境资源特色为基础,合理布局景区必要的基础设施,尽量做到规划设计的生态化,减轻对景区生态环境的压力。

2、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

在旅游区,对旅游者的教育是生态旅游与一般自然旅游的不同特质之一,也是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通过相应的宣传让游客在旅游过程中获取生态知识。在享受自然风光的同时,把保护环境变为自觉的行为,尽量减少和避免对自然环境和地方文化造成负面影响。

3、生态旅游的法律法规亟待完善

世界各国、各地区的生态旅游发展实践证明:生态的开发和管理一定要遵循相应的制度和规则。确立主管部门的宏观指导地位和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对那些打着生态旅游幌子,却行破坏生态环境之实的行为一定要予以严厉制裁。将生态旅游开发和管理纳入到法制轨道上来。

自然保护的概念范文4

关键词:国家海洋公园;概念;特征;建设意义

中图分类号:K928.4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4-9479.2012.03.016

2011年5月19日,国家海洋局了首批国家级海洋公园名单,共7处,分别是:广东海陵岛国家级海洋公园、广东特呈岛国家级海洋公园、广西钦州茅尾海国家级海洋公园、福建厦门国家级海洋公园、江苏连云港海洲湾国家级海洋公园、山东刘公岛国家级海洋公园、山东日照国家级海洋公园。然而,有关国家海洋公园的系统研究在我国尚不多见,明确国家海洋公园的概念、特征以及建设意义等问题更是迫在眉睫。

1 国家海洋公园解析

1.1 国家公园的概念及特征

在研究国家海洋公园的概念与特征之前应首先明确“国家公园”这一概念。

1.1.1国家公园的概念

国家公园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公园,各国和学者对其形式和内容有着不同的理解,表1列举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定义:

表1 国家公园分类体系

和国外相比,我国尚未对国家公园进行明确定义,类似于“国家公园”这一概念在我国有这样几种类型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以及生态示范区等。。尽管各国管理当局和学者对国家公园的定义各不相同,但其中具有许多共同点,鉴于此,笔者将国家公园定义为:国家公园是建立在对区域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资源进行严格保护的基础之上,由国家通过立法划出的具有明确地理边界和一定面积的陆地、水域空间,满足人类的科学研究、科普教育以及游憩娱乐等需要。国家公园通过一定范围的适度开发实现整体地有效保护,既排除与保护目标相矛盾的开发利用方式,以生态系统、自然资源保护以及适宜的旅游开发为基本策略,达到保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的目的,又为国民提供了游憩、教育、科研等机会与空间,是一种能够科学协调生态系统保护与资源利用之间关系的保护与管理模式。

1.1.2 国家公园的特征

(1)它有一个或多个生态系统,通常没有或很少受到人类占据或开发的影响,这里的物种具有科学的、教育的或游憩的特定作用,或者存在高度美学价值的景观;

(2)国家采用一定的措施,在整个范围内阻止或禁止人类的占有或开发等活动,尊重区域内的生态系统、地质地貌及具有美学价值的对象,以此保证国家公园的建设;

(3)该区域的旅游观光活动必须以游憩、教育及文化陶冶为目的,并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

根据各种类型保护区的性质差异和管理目的不同,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将国际上各地区设立的各种保护区归纳为6大类[11],见表2。

表2 IUCN规定的保护地分类体系

1.2 国家海洋公园的概念

国家公园是各国目前进行生态环境保护最重要的一种形式,国家海洋公园是其中极为重要的一个类型[12]。国家海洋公园通过建立以海洋区域内的生物多样性和海洋景观保护为主,兼顾海洋科考、环境教育以及休憩娱乐的发展模式,使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等目标共同得到较好的满足,因而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可,成为国际上海洋环境保护区设立和发展的主要模式。

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国家海洋公园发展中,由于不同的地理区位、自然环境以及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差异,各国国家海洋公园的类型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名称也不尽相同,如:国家公园(National Park)、国家海洋公园(National Marine Park)、国家海岸公园(National Coast Park)、国家海滨公园(National Seashore)、国家海洋保护区(National Marine Sanctuary)等(见表3)。

表3 国家海洋公园的名称比较

多数的海洋保护区以生态系统及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主要目的,并不适宜开展大规模的休闲游憩等活动。然而,也有相当数量的海洋保护区能够在确保生态系统保护的前提下,面向公众开展一定规模的休闲游憩活动,这些保护区成为了国家海洋公园的主体,例如:美国的国家海岸公园,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国家海洋公园等[13]。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仅对于国家海洋公园的称谓不一,而且在概念界定上也没有一个较为一致的标准。例如,澳大利亚认为[14]:海洋公园是一个多用途园区,旨在保护海洋生物的多样性,兼顾各种娱乐和商业活动,为此实行了分区计划,在海洋公园内划分避难区、环境保护区、一般用途区和特殊用途区,并分别为这些不同的区域设定了具体的目标和特殊条款。我国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环境保护处陈刚则认为[15]:国家海洋公园具备两个性质,从资源上看是一种允许面向公众开展生态旅游的地方;从自然资源的保护上看,国家海洋公园也是保护区的一种类型。

在归纳不同国家和地区关于国家海洋公园的概念和内涵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国家海洋公园可定义为:由指定并受法律严格保护的,具有一个或多个保持自然状态或适度开发的生态系统和一定面积的地理区域(主要包括:海滨、海湾、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等);该区域旨在保护海洋生态系统、海洋矿产蕴藏地以及海洋景观和历史文化遗产等,供国民游憩娱乐、科学研究和环境教育的特定海陆空间。

自然保护的概念范文5

关键词:生物多样性原因可持续利用保护对策

引言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基础,也是当今国际社会环境和发展的研究热点问题之一。中国是全球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家之一,它有的生物物种数量约占全球的十分之一,是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地区。但是由于自然、人为及制度方面的原因,中国的生物多样性正遭受着严重的损失和破坏,保护生物多样性已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急中之急、重中之重的事情。本文旨在通过对这些原因的分析,提出建设性意见,以资探讨。

1.生物多样性概述

1.1生物多样性的概念、含义

1992年6月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各国签署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二条对生物多样性作如下解释:

1994年我国制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对生物多样性作如下概念:

所谓生物多样性就是地球上所有的生物、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及其所构成的综合体。

但上述对生物多样性的概念缺乏全面性、准确性和简练性,故本文将生物多样性定义为反映地球上所有生物及其生境和所包含的组成部分的综合体。

生物多样性包含三层含义,即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遗传多样性是指某个物种内个体的变异性;物种多样性是指地球上生命有机体的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是指生物圈内生境、生态群落和生态过程的多样性以及生态系统内生境差异、生态过程变化的多样性。三者之中生态系统多样性是基础,而物种多样性是关键,遗传多样性含有的潜在价值最大。

1.2生物多样性的意义

生物多样性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每个层次生物多样性的都有着重要的实用价值和意义。物种的多样性为人类提供了大量野生和养殖的植物、鱼类及动物产品;遗传多样性则对培育新品种、改良老品种有着重要的作用,如人们可利用一些农作物的原始种群、野生亲远种和地方品种培育高产、优质和抗病的作物。在生态系统中的最重要的作用就是改善生态系统的调节能力,维持生态平衡。因此生物多样性不仅能为人类提供丰富的自然资源,满足人类社会对食品、药物、能源、工业原料、旅游、娱乐、科学研究、教育等的直接需求,而且能维持生态系统的功能、调节气候、保持土壤肥力、净化空气和水,从而支持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和其它活动。此外生物多样性直接影响着中国的文化多样性.

1.3我国生物多样性现状

我国在1987年公布的《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第一期中,公布的濒危种类有121种,受威胁的158种,稀有的110种,共计3种,其中一类保护植物8种、二类的157种、三类的22种。另据中国红皮书的估计显示,超过1/10即500多种脊椎动物物种和15%~20%即400~500种高等植物已经受到威胁。而我国对境内的物种及其数量尚无确切的统计数字,尤其对濒危物种的调查尚不全面。出现的问题是有些国家未列入濒危物种名录的物种面临生存威胁,有的甚至濒临灭绝,而另一些则由于人为的保护、繁育、利用而使种群数量有所增减,因而有必要调整其保护级别或划出、划入保护之列,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药用动植物,如黄草,急待保护。

此外,近年来野生生物贸易已经对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产生了较大影响。由于粮食、中医药、服装等对野生生物的需求日益增加,野生动植物的非法交易也急剧增长,对几种濒危动植物物种以及一些没有列入国家保护名单之内的动植物物种数量已经构成威胁。如:藏羚羊。

2.生物多样性损失的主要原因

生物多样性的丧失,既有自然发生的,也有因自然发生的,但就目前而言,人类活动(特别是近两个世纪以来)无疑是生物多样性的损失的最主要原因。此外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则是引起损失的另一主要原因。

2.1自然原因

一是物种本身的生物学特性。其一是物种的形成与灭绝是一种自然过程,化石记录表明,多数物种的限定寿命平均为100~1000万年。其二是物种对环境的适应能力或变异性、适应性比较差,在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难以适应,因此而面临灭绝的危险。如大熊猫,其濒危的原因除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以外,与其本身食性狭窄、生殖能力低等身体特征有关。二是环境突变(天灾),如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干旱等自然灾害。

2.2人为原因

由于人类对生物多样性对人类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同时又过多的重视经济发展,而对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淡薄,从而导致生境破坏时有发生;对生物资源开发过度,有些甚至是掠夺式的开发;环境污染严重;对外来物种入侵问题重视不够以及制度的不健全,这些都是导致生物多样性减少的主要原因。

2.2.1生境的丧失、片断化、退化

栖息地破坏和片段化已成为我国一些兽类数量减少、分布区缩小和濒临灭绝的主要原因。伐木和占地是中国生境被破坏的两大主要原因。天然林的大幅度减少直接威胁到从苔藓、地衣到高等物种的生存。此外伐木也是导致森林火灾的一个主要原因,中国在过去25年内因森林火灾共损失了860万公顷的森林。以农业和建设为目的的占用森林、湿地和草原则是生境破坏的另一个原因。据估计,中国目前农田的1/3本来是处女林,这一问题在中国热带地区尤为严重。而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沿海湿地的一半左右已经发生改变,高原湖泊周围的湿地也损失严重。另外,1950~1980年间中国湖泊面积减少1/10。

生境的片断化是指一个面积大而连续的生境被分割成两个或更多小块残片并逐渐缩小的过程。多种人类活动都可能导致生境的片断化。。特别是由于这些人为设施的建立,使得动物的活动受到,从而影响其觅食、迁徙和繁殖,而且植物的花粉和种子的散布也会受到影响。因而引起动植物种群数量下降并引起局部灭绝。同时由于生境的片断化,阳光、温度、湿度及风的变化,也会导致一些物种濒危、甚至灭绝。另外生境的片断化有助于外来物种的入侵,进而威胁到原由物种的生存。

生境退化则是生境部分的失去原有功能,如由于经济发展、过度放牧等原因,使得草场退化严重,引起草原生物生理机能衰退,从而对其生存构成威胁。

草原的退化。

2.2.2掠夺式的过度开发

许多生物资源对人类具有直接的经济价值。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全球商业化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人类对之的需求随之迅速上升,其结果导致对这些资源的过度开发并使生物多样性下降。

而当商业市场对某种野生生物资源有较大需求,通常会导致对该种生物的过度开发。典型的实例是人类对海洋鲸类的猎捕活动与鲸类数量的消长之间的关系。我国许多药用植物,如人参、天麻、砂仁、七叶一枝花、黄草、罗汉果等,野生的植株都已经很有限了,如果仍不加必然导致灭绝。其中偷猎、滥挖走私野生动物行为对生物的多样性威胁最严重。

2.2.3环境污染

2.2.3.1水体污染

水体污染能够对水生生物(特别是鱼类)生命周期的任何发展阶段,产生亚致死或致死作用,影响他们的捕食、寻食和繁殖。其中亚致死的水体污染对水体生物多样性的影响更为突出、普遍、久远。在这种环境中的生物繁殖能力下降、生长缓慢或者死于环境胁迫有关的疾病。而水体富营养化能使水体生物多样性显著下降,昆明滇池即是一例。

2.2.3.2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通常会使当地植被退化,甚至变成不毛之地,同时土壤动物也会变的稀少甚至绝迹,其生物多样性比未受污染区显著下降。如矿区、尾矿堆积地一、矿区废弃地以及垃圾填埋废弃地都少有树木生长。

2.2.3.3空气污染

人类排放到大气中的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均能对生物体产生不同程度的损失,并对生态系统构成危害。经各种途径进入空气的二氧化硫、氨、臭氧等能直接杀死生物。来自冶炼厂废气中的有毒金属能直接毒害植物。

2.2.4外来物种入侵

外来物种入侵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了很大威胁。其入侵方式有三种:一是由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城市公园和绿化、景观美化、观赏等目的的有意引进或改进,如在滇池泛滥的水葫芦、转基因生物;二是随贸易运输旅游等活动传入的物种,即无意引进,如因船舶压仓水、土等带来得新物种;三是靠自身传播能力或借助自然力而传入,即自然入侵,如在西南地区危害深广的紫茎泽兰、飞机草。在全球濒危物种植物名录中,大约有35%~46%是部分或完全有外来物种入侵引起的。2002年来自南美洲亚马逊河的食人鱼又名食人鲳在我国掀起轩然大波。其一旦流入某一水域达到一定规模时,可能会大量其他鱼类,给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带来危机,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2.3制度原因

虽然我国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取得一定成绩,但由于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使生物多样性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失。主要表现在:虽然国家已把环境保护的成效纳入政绩考核之中,但有些地方并未把此真正纳入工作计划;对生物多样性有影响的重要部门(如农业、林业、渔业、科研机构等)对此重视够,缺少相关具体实施细则、行动及专业人员。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物种及其生境的有效方法,我国已建立数目众多的保护区,但相对与国土总面积而言是不够的,而且部分保护区管理混乱、土地权属不清等也需要完善。在法律制度方面,虽已实施《自然保护区条例》多年,但毕竟在法律效力上位阶较低,调整面窄,处罚力度不够,故需要进行新的立法以保护自然保护区、物种及其生境。而在外来生物入侵问题上,虽有一些法规涉及,如《进出境动物检疫法》但没有专门法规对此做相应调整,法律漏洞较大。

此外,由于经济发展;新的城镇、水坝、水库、矿区的开发、建设;旅游活动以及国际合作不充分也会对生物多样性构成威胁。

3.保护对策

保护生物样多性不仅需要加快治理环境污染,把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更重要的是在生态系统水平上采取保护措施,传统的做法主要是建立自然保护,通过排除或减少人为干扰来保护生态脆弱区,在一般情况下,确是保护某些物种或生态系统的有效途径。但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加以完善,有必要通过立法的途径解决,主要是对自然保护区进行立法。鉴于外来物种对生物样多性的影响日益严重,而我国却没有专门立法保护措施,故建议建立外来物种管理法规体系。而且随着人口和用地的不断增长,被动的保护已很难真正达到保护的目的,为此提出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同时生物多样性对全人类都有着深远的意义,需要各国和人民的积极参与,故特别强调国际合作和加强国民教育。

3.1建立、完善自然保护区和制定《自然保护区立法》

自然保护区是具有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双重性质,并且是一定的空间范围的区域。在我国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和具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地的陆地水域和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据《世界资源》1997年的统计,全世界已建立较大面积的保护区1.04万个多,其无论在保有物种、遗传、生态系统的多样性还是在保护物种生境上都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各国也意识到,由于缺法相关法律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混乱,保护区内开发与保护矛盾突出,乱砍、滥挖偷猎行为时有不断,造成一些自然保护区破坏严重。

因此,许多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进行了专门立法。如,英国《国家公园和乡土利用法》,日本的《自然公园法〉澳大利亚的国家公园与野生生物保》加拿大的《国家公园法》,韩国的《自然公园法》等。另外,一些国家制定了自然保护区或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并将自然保护区纳入其中。例如,日本的《自然保全法》、新西兰的《自然保》、韩国的《自然环境保》等。这些法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上取得很大成效。

所以无论是按国际通行做法还是从我国国情出发,都有必要抓紧制定一部《自然保护区法》,对由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开发和利用而产生和存在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建议在原有法规中法律制度:如审批制度、分级分区制度、管理制度、检查应急制度的基础上,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如分类性保护和管理制度、监督管理、投入保障制度,借鉴国外相关先进经验,创设新的法律制度,如功能区划制度和社会影响评价制度。

3.2防止外来物种和建立外来物种管理法规体系

外来物种入侵不仅对当地生物构成威胁,同时对经济和人体健康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一些国家对此进行了立法。如美国先后颁布或制修订了《野生动物保》、《外来物种预防和执行法》、《国家入侵生物法》、《外来有害生物预防和控制法》、《联邦有害杂草法》等;新西兰《生物安全法》等。

我国虽有一些法律法规涉及外来物种管理,如根据《野生动物保》(1988)农业和林业局分别建立了水生和陆生野生动物引进审批制度;《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动物防疫法》和《植物检疫条例》。但是目前尚无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的专门法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涉及到外来入侵物种物种,但未制定专门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的行动计划,所以中国急待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生态安全和保护本国生物多样性。如设立引种许可证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外来物种入侵预警机制。

另外,对外来物种进行普查和有计划清除,也很有必要。

3.3在保护中持续利用生物资源

虽然全世界已建立众多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多形式保护方法方式,但相对于地球生物圈而言,其保护的生物多样性是有限的。因此人们认识到,有效和长期可信的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方法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指对生物资源的利用应以使生物多样性在所有层次上得以保护、再生和发展。对保护而言,没有合理利用也就没有保护。利用自然保护和发展旅游业就是一例。不但有经济效益,实际上也是宣传群众、教育群众,从而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这本身就是社会效益的体现,也是自然保护的价值体现。

另外建议对生物多样性有影响的重要部门(如农业、林业、渔业、科研机构)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他们的生产计划中,鼓励生物的资源利用方式的多样化。包括根据当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实施传统的农业和林业措施;推进科研与教育;采取必要的办法使保护区免受人类活动的影响和进行迁地保护。

3.4国家合作与行动

在生物多样性问题上,世界各国的共识是生物多样性问题不是局部的、地区的问题,而是全球性的问题。联合国有关组织、世界科学界和各国部门认为国际合作是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方面。因此我国应积极的参与国际合作加入协定,联合打击非法贸易与捕猎。加强科研协作,但要注意与产权问题。

我国已加入的公约协定有《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国际捕鲸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热带木材协定》、《关于保护特别水禽的重要湿地公约》等等,为了更好的保护我国生物多样性,应积极的开展国际合作,并制定相关的实施计划与细则,在必要的情况下制定相关行规或法律。

3.5加强环保教育

从整体和局部看,国民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的好坏,大量资料表明,凡是受环保教育程度越低的国家和地区,通常生态环境破坏频率越高、程度越深、问题也越多。而对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发展这一社会问题来说,除发展外,更多的应加强民众教育,广泛、通俗、持之以恒地开展与环境相关的文化教育、法律宣传,培育本地化的亲生态人口。特别值得重视和提倡的是利用当地文化、习俗、传统、信仰、宗教和习惯中的环保意识和思想,如民族地区的龙山、凤水,进行宣传教育。另建议在中小学中专门开设环境课程或在自然、化学、生物、地理及中进行环保教育,尤其值得重视的是课外活动。

此外,加快对全国生物多样性的清查;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动植物保护级别;恢复破坏的生态系统;及对一些重点珍稀濒危物种进行人工繁育和扩群工作,也很有必要。总之,一个物种的消亡往往不是单个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多个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所以,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工作是一件综合性的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参与,不仅需要,更需要民众;不仅需要单个学科,更需要多学科;不仅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而是全球的共同参与与合作。

参考文献:

[1]王羲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

[2]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

[3]曹志平生态环境可持续管理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1

[4]毛文永、刘剑平全球环境问题与对策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3

[5]伊武军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海洋出版社2001

[6]熊治延环境生物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7]中国外来物种黑名单科学生活2004(3)

自然保护的概念范文6

【英文摘要】Wetlands, together with forests and oceans, are called the major ecosystems on the earth. They are of important value in ecological, social and economic aspects. But in China, the protection of wetlands in law is a weak link. As a new ideology and principle, Integrated Ecosystem Management (IEM)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in theory and practice, in the direction, advance and improvement of legislation on wetlands. This paper is based on the principles of IEM. Proposals are brought forward to improve the legislation from four aspects ---- the object of protection, management system, value objective and public participation.

【关键词】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湿地;立法

【英文关键词】IEM; principles; wetlands; legislation

【正文】

一、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概述

综合生态系统管理(Integrated Ecosystem Management,简称IEM)是一个新兴概念,目前对它没有统一的定义,相关问题都在探索和发展中。蔡守秋教授从环境资源法学上进行概括,提出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是指管理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一种综合管理战略和方法,它要求综合对待生态系统的各组成成分,综合考虑社会、经济、自然(包括环境、资源和生物等)的需要和价值,综合采用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综合运用行政的、市场的和社会的调整机制,来解决资源利用、生态保护和生态系统退化的问题,以达到创造和实现经济的、社会的和环境的多元惠益,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1]

2000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第V/6号决定《生态系统方式》,对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它提出了有关生态系统办法的12项原则:(1)确定土地、水及其他生命资源的管理目标是一种社会选择;(2)应将管理下放到最低的适当层级;(3)生态系统管理者应考虑其活动对邻接的和其他的生态系统的(实际的和潜在的)影响;(4)考虑到管理带来的潜在收益,通常需要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理解和管理生态系统;(5)为了保持生态系统服务,保护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应成为生态系统方法的一个优先管理目标;(6)生态系统的管理必须以其自然功能为界限;(7)应在适当的时空范围实行生态系统方式;(8)认识到生态系统进程的特点是时限的变化性和效应的滞后性,应从长远制定生态系统管理的目标;(9)管理必须认识到变化的必然性;(10)生态系统方式应寻求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间的适当平衡与统一;(11)生态系统方式应该考虑各种形式的有关信息,包括科学知识、土著民和当地人的知识、创新的和习惯;(12)生态系统方式应该要求所有相关的社会部门和科学部门参与。

这12项原则从利益相关者的确定、管理机构的设立、管理目标的制定、管理方法的选择等方面,较为全面地阐释了综合生态系统的主要内容,能够公平地促进土地、水和生物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二、我国湿地立法的现状及不足

我国是湿地资源大国。我国湿地具有类型多、绝对数量大、分布广、区域差异显著、生物多样性丰富的特点。[2]但长期以来,由于对湿地重要性的认识不足,人们对湿地进行掠夺式的开发和破坏,导致天然湿地大量消失,生物多样性锐减,水质恶化,湿地生态功能急剧下降,直接影响到我国水资源供给安全,降低江河沿岸蓄洪防涝功能,水涝灾害发生的风险增加,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地,湿地保护形势十分严峻。

我国对湿地的法律保护涉及多部法律法规。《》、《环境资源法》等有关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的一般规定当然适用于湿地;《渔业法》、《水法》、《野生动物保》等的部分规定间接适用于湿地组成要素;1992年中国加入《湿地公约》之后,《自然保护区条例》、《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海洋环境保》开始明确出现湿地的概念,湿地作为一个整体纳入环境法的调整范围;2003年先后通过的《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和《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使湿地保护出现了专门立法,标志着湿地保护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但从对湿地法律保护的整体来看,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湿地法律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不明确、不统一

尽管已有法律法规对与湿地有关的内容做出了部分规定,但这些规定仅是针对湿地的某些类型而言的,如《土地管理法》就“养殖水面”,《海洋环境保》就“海滨”,《渔业法》就“内水、滩涂”等。“湿地”尚未作为一个统一概念在立法中得以运用,即使是在出现“湿地”一词的《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中,也将“湿地”与属于湿地亚类的“内陆水域”、“河口”、“滩涂”、“海湾”、“海岸”、“渔业资源”等相提并论,这足以说明“湿地”概念在法学领域尚不统一。[3] 由于“湿地”概念不统一,外延不明确,直接导致某些湿地资源或者功能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有效保护。管理者在湿地管理工作中难以把握管理对象的范围与边界,自然也就不能明确湿地管理立法的最终目标,也无从制定适用于湿地管理的法律措施。

(二)管理机构和权限不明确

湿地保护直接或间接涉及到林业、渔业、环保、工商、海洋、农业、土地、交通、地矿等部门,但现行法律没有明确各部门之间的具体职责及协调合作等内容。规定国家林业局“组织、协调全国湿地保护”工作,但实际上不同部门在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方面的目标和利益不同,导致各部门之间相互争夺或相互推诿,湿地资源多头管理、交叉管理的现象。各部门各行其是,各自为政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湿地的科学管理。

(三)偏重经济价值,忽视生态价值

任何资源都既有经济价值又有生态价值,但对于不同的资源,其侧重程度又有差异。湿地之所以要予以特别保护,原因即在于其独特的生态功能所带来的巨大价值。湿地生态系统所具有的纳垢净污、调节气候、丰富生物等功能,是湿地区别于一般土地的根本所在。传统资源法对自然资源的利用主要是从经济效用的角度加以考虑,甚少考虑资源的生态价值;其目的在于如何更好地对资源进行开发、利用而非保护,即便现代愈来愈多地考虑到生态因素,也只是为了在如何尽量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前提下更好地对资源加以经济利用,而非积极利用资源的生态功能。在此思想下的资源立法显然与应主要利用湿地之生态价值的立法不符合,难以起到切实的保护作用。[4]

(四)缺乏公众参与

目前,我国湿地的法律保护主要依靠的是,当地居民、社区和非组织缺乏参与有关湿地决策的有效途径,导致湿地利益相关者未能与、行政部门平等对话,不能有效解决环境权益和经济利益冲突;同时导致湿地利益相关者缺乏湿地保护的法律意识,盲目开采和过度利用资源现象严重。现有的湿地立法中的公众参与仍停留在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中,尚未具体化、制度化,缺乏可操作性和相应的法律救济。从参与的内容来看,主要集中在宣传教育方面,尚未触及湿地保护决策的参与,这极大地了公众参与的层次和公众参与作用的发挥;从参与的过程看,主要侧重于对违法行为的事后监督,事前的参与不够,不能实现湿地保律法规的预防目标。[5]

三、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指导下我国湿地立法的完善

(一)明确湿地的概念,厘清权利关系

由于“湿地”的概念直接关系到法律保护对象的范围,因此,我国湿地管理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通过立法明确“湿地”的内涵与外延,并加以统一。依据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原则,明确了对象的范围,才能确定相应的利益相关者,进而明确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厘清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达到科学有效的管理。鉴于《湿地公约》中“湿地”定义的科学性、概括性,并且为国际社会所共同认可,我国又是《湿地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建议我国湿地立法采纳《湿地公约》中的“湿地”定义,即“湿地系指不问其为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之沼泽地、湿原、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或静止、或流动、或为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者,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m的水域。此外,湿地可以包括邻接湿地的河湖沿岸、沿海区域以及湿地范围的岛屿或低潮时水深超过6m的水域”。

(二)明确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职能,健全管理

湿地的管理和保护涉及到土地、水、生物、矿产等多种自然资源,而且还涉及到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各个方面。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原则要求综合对待生态系统内的各组分,以整个生态系统为考量对象,来确定管理的各项内容。我国湿地立法应当考虑将湿地范围内的水体、土壤、植被、动物、微生物及其构成的生态系统作为统一整体进行管理。设立统一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对湿地整体及其构成资源予以统一管理,实为必要。而根据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原则2,管理应当下放到最低的适当层级。我国幅员辽阔,湿地又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各地区湿地的种类和特点差异很大,所以在具体机构设置时,可以考虑根据我国湿地的区划设立与地方平级的专门地方湿地管理的综合机构,统一领导该区划内的湿地管理工作。根据湿地各要素管理的具体需要,将管理任务分派到各个地方部门,明确各部门对其管辖下湿地的权力范围。《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就确立了这样的管理。该条例规定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综合协调机构负责湿地保护工作,该综合机构由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行政部门组成,还规定了其他部门的配合职能。这种管理模式通过新设立的专门的湿地保护综合管理机构统一湿地管理权,其他部门负责配合,进行监督,权力集中、分工明确又能协调各部门的权责,提高了湿地保护的效率。[6]

(三)矫正立法价值目标,重视湿地的生态价值

我国湿地立法应从整体湿地生态系统的高度来规范与湿地有关的各种行为,保护湿地的生态功能,矫正现行立法的价值目标错位。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理念指导湿地立法,保障湿地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充分发挥,实现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原则5、6、10,湿地立法必须以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湿地生物多样性,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基本出发点,坚持“全面保护、生态优先、突出重点、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针对可能发生的变化,还必须有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各级应将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制度化、法制化。法定计划性工作在执行中可以得到各部门的认真贯彻和相互支持,减少矛盾和冲突,从而实现既定目标。

(四)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增强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对湿地的法律保护中,当地居民、社区和非组织缺乏参与决策的有效途径,这就使得现行的湿地立法较少能考虑到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中,公众参与是现代民主与法治的重要体现。根据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原则11、12,我国湿地立法应明确建立公众参与制度,通过立法赋予公众环境知情权和参与权,对公众参与的具体程序进行规定,有法可循,使公众能够参与到湿地保护的整个环节。。

四、结语

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具有综合性、可持续性、科学性等特点。湿地立法作为湿地保护的重要手段,应当建立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在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和服务与人类社会之间建立联结,促进湿地的可持续发展。

【注释】

[1]蔡守秋:《论综合生态系统管理》,载《甘肃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2]《中国湿地的特点》,载《湿地科学与管理》2005年第1期。

[3]王巍娜:《我国湿地保护的立法思考》,载《水土保持研究》2005年第3期。

[4]钱水苗、巩固:《我国湿地保护立法初探》,载《法制与管理》2004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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