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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的定义范例

来源:基资财经网

农村养老的定义范文1

关键词:多元供给主体;居家养老;老龄化

传统的中国养老模式以家庭养老为主,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计划生育的实行,导致了社会转型下的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核心化趋势。在这种背景之下,不断增长的养老需求与家庭养老功能越来越不能满足养老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家庭养老模式面临严峻的挑战。郑功成认为:“没有发达的养老服务保障,即使有养老金也不可能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1]随着“银潮”之势日益猛烈的袭来,越来越多的学者们开始探寻“居家养老”这一顺应国际潮流,且符合中国国情的养老方式。

一、“居家养老”的概念

(一)“居家养老”的概念

“居家养老”的养老模式是西方发达国家首先提出的,直至目前为止,学界对居家养老的定义也没有完全达成一致。纵观我国学者对居家养老的定义,这种定义更全面、更具有代表性,也更普遍地为学者所采用:居家养老是指老年人在家中居住但却享受社区为老年人提供的养老院式服务的一种社会化养老模式,即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养老服务网络为、以养老制度为保障的养老体系,也被许多学者形象地称为“没有院墙的养老院”。因此,本综述主要以这个定义为基础,对与此定义相符的“居家养老”进行综述。

二、我国发展“居家养老”的必要性

1.家庭养老的困境

赵立新在《论社区建设与居家养老式社区养老》一文中指出:在我国,由于核心家庭的增加,青年一代的生存竞争加剧,妇女就业率的提高,对他们而言,尤其是 “421家庭”,青年夫妇没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照顾老人,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造成了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同时,“代际倾斜”现象在许多家庭普遍存在,青年夫妇“重幼轻老”,他们对独生子女的关心远超过了对老年父母的关心,这对老年人的生活和心理都产生了负面影响。由此可知,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已不再适应时代的要求。

2.机构养老的困境

2.1 资源和资金不足

根据现在老年人的比例,社会养老机构的床位严重不足。林娜在《社区化居家养老论略》一文中指出: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最大的特点是“未富先老”,加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这决定了我们不可能照搬西方福利国家的模式。

2.2与中国“孝道”不符

此外,机构养老与中国传统“孝”的伦理观念也存在相悖之处。众多老年人不仅难以承担养老院高昂的养老费用,同时也难以在精神上得到需要的慰藉。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来看,有研究表明,在家庭照顾的背景下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日常互动和支持对老人的身心健康有较明显的影响。

2.3服务人员素质欠缺

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少,素质较低,服务水平不高。更有甚者,一些服务质量低劣的养老院工作人员还会嫌弃、欺负、打骂老年人。这不仅不能解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却反而使辛苦了一辈子的老年人养老都难以安生。

3、居家养老的优势

3.1符合经济性和效率性

首先,居家养老既可充分利用现有的家庭物质资源(如住房及生活措施等),又可根据老年人多年的生活习惯安排日常生活,节省开支,同时也有利于保证老年人生活质量。其次,这种养老方式的开展不仅有利于社区内资源的开发,又有利于闲置资源的再利用。这种资源的优化利用不仅体现在社区物质资源方面,还体现在人力资源方面。

3.2服务对象具体、服务针对性强

以社区为依托的居家养老服务,服务的对象相对单一和确定。在社区内开展的老人照顾,能更好地了解到他们的真实需求。

三、发展“居家养老”存在的问题

第一,资金不足。表现在家庭资金和补贴均有所不足。

第二,服务质量有待提高。首先,服务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其次,评估机制方面欠缺。杨春华、费逸认为日前的居家养老服务在运作的过程中涉及太多的行动主体,环节和选择,而评估机制却非常落后,服务满意度难以测算,无法有效的进行效果反馈,使得居家养老陷入了困境,难以有效推广和大范围实施。

第三,角色定位不当。目前,在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中参与较多,行政色彩较浓,长期下去会阻碍居家养老的不断发展。

第四,法规制定不足。王金元认为目前对居家养老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未进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资源分配和扶持力度不够。

第五,城乡居家服务发展差距较大。现阶段,居家养老服务的试点在城市开展非常迅猛,而在则是相对滞后。相对于城市的养老问题,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更加突出。

四、关于居家养老服务的对策建议

第一,资金方面。①在养老金方面,无疑应当加强社保基金的管理,确保养老金的保值增值。②筹资方面,学者们在居家养老资金筹措方式完善方面的讨论主要意见为,在保证基本养老金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应该加大对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投入,同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居家养老服务。对来自福利彩票的福利金,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使其专款专用。

第二,服务质量方面。①人员配置方面:首先应当合理利用现有的社区从业人员。在此基础上,可以鼓励进城民工、下岗职工等人员加入服务队伍,以解决服务人员不足的问题。同时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对其进行岗位培训、业务素质考试,持证上岗。②在评估机制方面,评估机制主要针对社区服务者以及志愿者进行服务。在对社区专业服务人员的评估方面,一定要建立全方位、反馈程度高的评估方式。

第三,角色方面。在居家养老供给主体部分也已经阐述了大部分学者对于在居家养老中应当承担的角色。学者们普遍认为应当逐步减小在公共资源配置中的比重,增大社会的基础作用,采取多元化的攻击模式。应该将掌舵和划桨的职能分开,转变自身角色,建立、市场、非营利组织三者互动的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五、居家养研究不足及展望

近年来,学者对于居家养老的认可度越来越高,从不同角度针对居家养老进行的研究也越来越多。学界对居家养老服务的研究也取得了很多有益的成果,从理论上支持着我国相对年轻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但我们仍然可以看到,目前的研究仍然有着不足之处:第一,研究视角狭窄;第二,主体责任研究不足;第三,法规研究不足;第四,具体构想不足;第五,农村研究不足。

参考文献:

[1]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未来发展[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5).2-14.

农村养老的定义范文2

关键词:农村;家庭养老;孝道传承路径

总理曾谈到:尊老尽孝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老人们辛苦一生为后人创造了财富,我们希望他们健康长寿。强调了尊老尽孝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赡养父母,这是生命的轮回,是上天给子女回报父母的机会,我们应该珍惜。从多方面入手,加强孝道传承。

一、加强道德教育,促进孝道传承的自觉性

“人有百行首重孝,孝字本是百行源”,子女孝道意识的淡漠缺失,很大程度上是由道德观念弱化导致的,孝的实践要依靠人们内心道德观念的确立。哲学家黑格尔曾对我国做出这样的定义:“中国纯粹建筑在这样一种道德的结合上,国家的特性便是客观的家庭孝敬。”[1]中国人从古至今对于家庭孝敬的重视程度不言而喻。为了更好的传承孝道,需要对子女进行道德教化。村干部可适时组织村民上“大课”,通过与县文明办沟通等,举办道德讲堂,邀请县域或更广范围内的孝老爱亲道德模范亲身讲述,从思想上提升广大村民的孝意识。俗话说“养儿方知父母恩”,已婚子女是农村家庭养老的主力,也是最容易教化的群体。他们在抚育下一代的过程中,不自觉地把自己的辛苦付出与父母当初的艰辛相结合,从而增加孝心消费,弥补对父母尽孝意识淡化的不足。此外,家庭孝道传承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潜移默化间深受父母的影响,从他们那里了解为人处世的基本道理,内化为自己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因此,父母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传达养老、敬老、爱老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做孩子尊老爱老的榜样。

二、加大法治保障力度,保障孝道鞒械谋厝恍

。2013年起,我国法定节日中新增一项――老年节。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其中第1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一举措从法律层面督促子女广为行孝。但是应看到,现实生活中,各种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为更好地传承孝道,发挥家庭养老的作用,要进一步强化家庭养老从伦理型向法制型的转变,在保留孝道形式的基础上,把一些带有普遍性的孝道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非强制性的道德规范要以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为后盾,使全社会对于家庭养老的认识上升到法制的高度,孝道价值得到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双重确认。对于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强惩戒力度,落到实处。同时,司法部门在“三下乡”基础上,因地制宜增加农村普法活动,通过发放宣传单、开展讲演活动等方式积极普及保障老年益等法律,强化子女孝道意识。近日,山西省常委会通过《山西省实施办法》,该办法在子女赡养、财产等方面为老年人提供法律保护,防止子女通过各种方式“啃老”,损害老年人利益。这一做法为今后孝道的传承提供了有益参考。

三、推广新孝道,健全农村养老保障

社会发展过程中,孝亲敬老的传统伦理价值观约束力大为下跌,加上老人的积蓄并不乐观,使其在家庭中的地位与控制力下降,现在农村已经多是儿女当家,单纯的家庭养老已经不合时宜,应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在城乡一体化加快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健全农村养老保障机制,成立诸类养老服务机构,例如农村老年人看护中心、老年人文化活动中心、老年人协会等,并加强其管理,逐步建立并完善惠老助老工程,让老年人的身体和精神需求除了家庭之外有得以满足的处所。这种跳出了尽孝必须在家庭内赡养的传统思想,是孝道传承的一种现代方式。它给子女尽孝提供了新的思想和空间,既可缓解子女的负担,也适应了子女在外打拼无暇抽出更多时间陪伴老人的困境,还可提升尽孝的质量。

四、开展多样化活动,建立行孝激励机制

“家庭养老是一种行为方式,更是一种文化模式。”[2]鉴于此,可结合广大农民群众的实际情况,在农村深入持久地开展多姿多态、生动活泼的类似“众筹时光 清晰桑榆”的孝道教育实践活动,宣传孝道文化。比如开展评选先进活动,发挥先进典型示范的作用。通过评选 “好公婆”、“好媳妇”、“五好家庭”等活动,将评选出来的先进典型人物予以表彰,并通过报告会等形式,让先进人物讲解自己的经历,包括晚辈应如何孝敬老人,怎样与老人进行情感沟通和交流。。广大农民可从身边的人和事中对照自己的行为,增强责任感,自觉成为传承孝道的实施者,进而把养老敬老爱老建设成一种民风民俗,在全村逐步形成良好风气。

此外,村委会要利用节日契机开展活动。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中国传统节日更是受到孝文化的深刻影响,最典型的就是中国的重阳节。儿女们在外辛苦打拼,眼界视野也都会不同程度的有所拓宽,回乡后当地村支书、村主任可与其商量,利用节日的氛围,为老人们定时定点安排一些文艺演出,或者发掘老年人中擅长文艺方面的能人,引导老年人自行演出,向他们咨询城市中早晚已经普遍化的广场舞,在农村也开展起来,让年老者享受时展所展现的快乐,无形中增加子女的行孝意识,也激发了他们举手抬足间不忘父母恩,点点滴滴中铭记老人情。

今天农村家庭养老中的孝道传承令人堪忧,正是由于我们昨天在这方面做的有缺陷,而明天的农村家庭养老中孝道传承会怎样,则取决于我们今天如何做。

参考文献:

农村养老的定义范文3

    据民政部的《200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称,截至2009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1.6714亿,比上年增长了4.53%,占总人口的12.5%,比上年上升了0.5个百分点。全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1309亿,比上年增长了3.22%,占全国总人口的8.5%,比上年上升了0.2个百分点。根据联合国《人口学词典》对老龄化的定义,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并已超过老龄化国际标准7%的水平。与其他国家人口老龄化不同的是,我国农村人口规模大、老龄化速度快、高龄人口多,老龄化程度高于城镇。随着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化,青壮年人口大规模流向城市,农村的老龄化程度将进一步加强,农村老龄化带来的压力将更大。但相对于城镇而言,农村生产力水平发展较低、经济基础较弱,在此背景下,农村老年人的权益保障问题显得更为突出和紧迫。

    二、农村老年益保障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未富先老”,农村老年人贫困问题严重

    根据老龄委提供的相关数据,我国城乡老年人口人均收入比例为4.7:1,高于一般城乡居民收入的比例(3.22:1)。目前,我国城乡贫困老年人约有1010万人,其中城镇150万,农村860万,城镇老年人贫困发展率为2.5%,农村约为8.5%,农村老年人贫困发生率相当于城镇的3倍以上。没有经济权,就没有发言权,农村老年人缺乏相对的经济地位,在许多应得利益面前被“边缘化”。。贫贱家庭百事衰,农村老年人贫困是引起家庭财产纠纷、赡养纠纷等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主要原因之一。

    2、子女对赡养义务缺乏正确认识

    根据《老年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这种义务是基于亲权关系而产生的,一般情况不能解除。按说子女赡养父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为人之子女却以各种借口不尽赡养义务、失去劳动能力又缺乏养老保障的老人得不到子女赡养甚至遭受暴力的情形。有的子女以分家不公为由不赡养;有的子女以不继承财产为由不赡养;有的以不帮子女照看晚辈为由不赡养;有的以父母再婚为由不赡养,致使老人生活无着,困苦不堪。在大部分农村家庭,所谓赡养老人也仅限于经济上的供养,认为给老人生活费就算尽了赡养义务,而忽视了老人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

    3、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弱化

    所谓家庭养老,即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主要是年轻子女或孙子女赡养年老家庭成员的养老方式。目前,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表现出弱化的趋势,导致这种趋势的主要原因有:一是计划生育的影响,农村家庭规模日趋小型化、核心化。“421结构家庭”呈增多趋势,这种倒金字塔式的家庭模式,使处在塔尖的子女不堪重负。二是青壮年农村人口大规模流向城市,农村“空巢”老人日益增多。。三是传统尊老敬老爱老观念淡化,重幼轻老、重葬轻养、儿媳重父母轻公婆现象突出。现在竞争异常剧烈,青年夫妇往往把精力和财力向子女倾斜,难于顾及老人。代际之间不和谐,以少欺老、恃强凌弱的现象也并不鲜见。

    4、农村老年人的财产权和婚姻权经常受到侵犯农村老人早出晚归,辛苦一辈子积攒下来的钱经常以分家、继承等形式被子女侵占。有的子女见利忘义、自私自利,根本不尊重老年人的财产自由处分权。有的老人将全部积蓄用于子女婚嫁,却遭儿媳白眼相待。此外,老年人也有自己的感情需要,比年青人更需要伴侣之间的情感交流,相互支持。尽管我国新《婚姻法》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然而在现实中,老年人再婚除了承受世俗观念和社会的压力以外,更多的是遭受子女的反对和压制,甚至有的子女以老人再婚为由不尽赡养义务。许多老年人怕再婚引起家庭不和谐而忍受煎熬。

    5、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农村老年益保障维权意识淡薄

    现行《老年益保障法》与其他国家实施的相关法律相比,其内容比较单一,涉及领域较窄,不能涵盖老年人全部权益,且没有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及《继承法》等相关法律形成多层次、多方位相结合的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立法体系,可操作性较弱,其内容多为原则性规定,失于空泛,难于衡量条款内容实施效果。各地区制定的大部分保障老年益的相关,在广大农村地区也缺乏有效实施,流于形式。。

    6、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完善

    建立集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老年人救济制度等为一体的生活保障体系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本对策。但在广大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特征仍然明显,城乡发展差距较大,绝大部分农村尚未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的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滞后,保障项目少、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这样的保障体系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需求,不能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

    三、保障农村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思考和建议

    1、发展农村经济,为保障农村老年益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经济建设是推动社会建设和解决包括老龄化在内的一切社会问题的经济性活动。农村经济是构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乐”的友好型老龄社会的物质基础。针对目前农村实际,发展农村经济主要要提高农业经营效用和比较效用水平,提高闲置农田的利用率,激活农村土地的保障能力。由于我国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因此发展农村经济要因地制宜,不拘一格,应积极探索适应各地区农村特色的发展模式。只有大力发展农村生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增加物质财富积累,才能在农村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的情况下,实现国家建设、人民生活水平及老年人生活水平提高的统筹兼顾,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2、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为保障老年益提供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

    一是要修改完善现行《老年益保障法》,与《婚姻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形成完整的体系,注重其目标的明确性、内容的可操作性、结果的可衡量性。并加强执法力度,加强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工作,依法惩处侵害老年益的违法行为。二是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和老年人法律援助等制度,并提高老年人对现有制度的认知程度,简化可以享受的所有待遇的申领程序,鼓励他们积极申领他们应享受的待遇。三是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宣传力度,增强敬老爱老助老的法制观念。

    3、大力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营造尊老敬老助老及代际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开展敬老助老养老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二是要在广大农村开展“文明户”、“五好家庭”等评选活动,创建敬老文明镇、村活动,表彰尊老敬老先进典型,用榜样力量影响激励。通过评选“敬老孝星”,张贴“赡养红榜”,设立“孝敬父母奖”等形式来推动敬老助老养老风气的形成。三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曝光、警示不养老的反面典型。四是在农村提倡和推广签订“赡养协议书”,并将精神慰藉的内容明文列入,增强人们家庭养老的责任感,督促人们全面履行家庭养老的义务。

    4、充分发挥社会公益组织和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

    。各级可以组织志愿者、支教队等到农村开展知识讲座加强赡养老人道德教育,增强子女的孝心。支持各种社会组织开展各种有益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此外,农村老年协会作为老年人基层组织,其作用不容忽视,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将老年人组织起来形成老年益维护队,走街入户,开展老年人维权活动;并从资金、上大力支持协会开展各种文体活动,让老年人发挥余热,帮助老年人锻炼身体愉悦心情,减少疾病,增强自我养老的能力。

农村养老的定义范文4

关键词:养老旅游;老年旅游;旅游养老

引言

本文通过对养老旅游相关概念进行分析和研究,针对养老旅游的实际发展情况提出了相应的理论体系建设内容。明确养老旅游的概念,对于指导养老旅游有着基础性的研究分析作用,避免了人们对相关研究概念的混淆造成研究对象的错位。我们要学习许多外国旅游业从业人员的成功开发案例,学习了解他们的发展模式和思路,而不是照搬旅游业发展的开发模型进行养老旅游项目的开发,从而导致发生许多错误的行为。养老旅游的相关概念正是基于这一过程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才得出的,我们应当给予其足够的重视,以保证养老旅游的全面化、规范化。

一、养老旅游的相关介绍

(一)养老旅游的概念

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许多国家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也是急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按照国际现有的标准来看,中国已经进入到了老龄化的行列,人口老龄化的逐渐发展也给国家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旅游与养老的合作探究概念在很长时间以前就有人提出,但是我国的学者在近几年来才对养老旅游的理论进行研究分析。在这个过程中,专家学者们更偏重于对养老旅游目的地发展的研究,基础研究程度偏低,特别是对于相关的概念没有一个科学严谨的研究成果。“养老”和“旅游”是两个完全的活动,对于养老旅游范围的界定是至关重要的,只有正确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才能够真正了解养老旅游的概念。我们需要确认,两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关系差别,是不能被理解为前后有因果关系的,把退休养老活动和旅行期间的养老旅游理解为前后关联存在有一定的偏差。养老旅游是建立在“旅游”的基础上,养老退休是目标,这一过程是在以旅游形式为支持的前提下产生,这两种情况同时发生,整合在一起不能互相分离。养老由“养”字和“老”字组成,“养”这个词指的是教导、抚养、哺育等行为动作,而“老”字顾名思义就是指老人。因此,养老的过程就是指老人维持生命体征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通过多种处理方式来提高自身的生活水平和|量。养老包括被动养老和主动养老两个概念。第一种养老是指消极的、被动的,是由于年龄增长迫不得已需要维持生命体征的过程;而第二个是指通过自身来主动提高生活水平和质量。我们很容易发现,旅游养老的定义范畴是属于第二层次的,其目的就是为了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保证老年人丰富的生活内容。

(二)养老旅游的发展情况

。但不可回避的事实是,通过对我国目前的老年旅游市场进行观察,其隐含的大量的旅游潜力并没有完全释放出来。究其原因,主要是旅游业的发展没有真正考虑过老年人的感受,缺乏有针对性的对老年人旅游推出的独特的旅游路线。对老年人的旅游路线进行更新换代以符合当代老人对于旅游的迫切需要,已经成为了当前旅游产业需要解决的严重问题。对于老年人来说,养老旅游作为一种新型的旅游内容和形式,从老年人的根本出行方式问题进行着手解决,更有助于旅业扩大老年人旅游的表现形式和内容。近年来,通过对比可以发现,我国旅游业的迅速发展大多数都集中在季节和气候变化的阶段。许多老人为了选择一个空气清新、气候宜人的舒适环境,往往会选择去其他地方进行度假或者养老。与此同时,许多城市的旅游度假区的环境非常好,对于城市的发展来说也是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我们通过相关人士了解到,仅在2016年的1月份,从哈尔滨市飞往海南省进行疗养的老年人就已经接近10万人。许多来自大城市的老年人往往会选择空气良好、环境舒适的乡下农村进行养生理疗,旅游人数有时甚至会超过当地居民的数量。在许多北方大城市比如大连市、哈尔滨市、沈阳市、北京市等地的老年人,往往会将浙江省、四川省、江苏省等地作为退休养老或者旅游的第一选择。

(三)养老旅游的本质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城市化进程逐步加快,空气、水、食物以及环境污染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面临着非常严峻的生存挑战。对于老年人来说,由于他们身体的各项机能以及心理等因素较成年人相比有所减弱,他们对于生活环境的要求更严格一些。许多专家学者通过研究发现,舒适的生活环境是老年人旅游目的地选择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受到当地医疗、运输、生活条件等其他因素的影响,老年人想选择生活舒适、交通便利等具备良好生活条件的情况基本上是不现实的,老人养老最终可以选择的养老地点将不得不平衡多项生活条件来选择,处于一种非常尴尬的境地。退休老人旅游目的地选择主要与气候和自然环境是否良好相关,海南省由于其独特的气候条件得到许多老年人的青睐,其良好的自然环境使之成为很多人旅游向往的地方。一些旅游区还专门配备了相关的医疗设备和专业的工作人员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以便能够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养老的生活需要。通过对现象和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养老旅游的性质已经很明显地表现出来,即老年人在非经常生活的环境中,通过审美的生存和自由来实现统一。养老旅游是对于更好生活的一种追求,是满足美学享受、与思维融会贯通的一种精神。养老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观光服务项目的建设,必须以了解养老需求为前提,不但要为老人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更加要注重老年人的精神需求,考虑到老年人生活的实际特点,满足其心理需求和物质需要。

二、养老旅游概念分析

(一)养老旅游与老年旅游

随着我国社会的逐步发展,人口老龄化的速度逐渐加快,许多专家们对退休老人旅游业的发展愈加关心。但是,在目前只存在理论研究而没有实践的情况下,对养老旅游概念的研究还不够具体,并没有深刻的对养老旅游的概念进行的研究。通过研究发现,养老旅游概念的重点在于“旅游”和“养老”这两个逻辑关系,这是对养老旅游定义的核心。保证精神上的满足和身体上的需要是养老旅游提出的核心理念,有关旅游部门只有基于养老退休和其他旅游等活动的相关概念之间进一步分析其中的差异,才能够真正体会养老旅游的内涵。养老旅游是从老年人旅游中衍生出来的一个全新的概念,养老旅游是老年人旅游的一个分支,是指老年人在生活过程中为了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所采取的措施。只要活动的主体是老人,就被称为老年旅游。因此,要想对老年旅游和养老旅游进行区分,不能只从形式上入手,而应该在本质中寻找差别。

(二)养老旅游与旅游养老

这两者的不同之处,已经有相关学者做出了相应的描述,认定这个旅游养老最重视的是养老的活动,是将旅游这一活动融入到老年人养老活动当中;然而,养老旅游最为重视的旅游活动,主要是泛指在老年人养老过程中,在老人晚年这个过程中所经历的所有类似的旅游项目。然而这却将养老旅游和老年旅游这两个定义相互混淆。不过养老旅游与旅游养老这两者之间,又有着极为相似的地方却又有着自己的侧重点。养老旅游的侧重点在于为了达到通过充实老年人的晚年^程来提高晚年期间的生活质量的目的的旅游项目,其根本就是研讨老年人在晚年期间的显性需求以及隐性需求,和怎样开展或者是改善旅游内部内容来达到相应要求。旅游养老的重点就在于,以开展旅游的方法达到充实晚年期间的生活,将其与晚年时期相互融合。非常明显,旅游养老相比于养老旅游的涉入面更为广阔,将养老比做常态,那么相较之而言旅游就比做非常态,随之怎样将这两者之间完美的融合在一起,就是现在的学者最应该明确的问题。

(三)养老旅游与度假旅游

养老旅游是老年旅游者异地的养老方式,其是不同于工作、定居以及长期移民的一种方式,其主要是以旅行、暂时居住以及游览为目的地,它将度假、游览、休闲、修养等多个主体融合成为一个主体的旅游类型。而度假旅游的基础含义,国内外就已经有很多学者进行过研讨,但是在现今这个时代,依旧不具备一个最具权威以及被大家所认可的含义。度假旅游是一个含义非常广泛的词汇,其主要的目的就是让旅游者得到放松以及疗养。以此为主要依据,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养老旅游的基本是度假旅游中的一类,在养老旅游开展中多数也是将度假旅游作为主体。度假旅游休闲的本质可以很好的适合老年旅游群体的需求,但是这不是唯一的适合养老的方式。那些自身有一定特殊爱好需求的老年旅游群体,就会有一定的特殊旅游项目,以达到满足。从这方面来看,这两者之间还是具备相同之处的,又或者说,老年度假旅游是养老旅游中的―类。

农村养老的定义范文5

论文摘要:近年来,随着南通市农村人口老龄化现象日益严重,农民养老问题也日益突出。文章分析了农村养老保障的性质,对南通市农村养老保障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做了相关的分析,进而在明礁相应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和完善南通市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莫尼汉(moynihan)指出:“一个民族的文明质量可以从这个民族照顾其老人的态度和方法中得到反映。”可见,养老保障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间题日益突出。南通市地江三角洲,濒江临海,自古为“崇川福地”,今有“长寿之乡”的美称。作为中国沿海的一个经济比较发达的地级市,在农村养老保障问题上同样也面临着挑战。

1农村养老保障的性质

    一些学者认为,农村养老保障是一种公共物品,其实并不全然如此。经济学家对公共物品的定义比较多,其中经济学大师萨缪尔森对公共物品的理论界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1954年,萨缪尔森在《公共支出的纯粹理论》一文中提出“公共物品”这一概念,他认为公共物品是这样一种物品:即每一个人对该物品的消费不会造成其他个人消费的减少。通常而言,公共物品在消费上具有两个基本特征:(1)非排他性。这是指在技术上没有办法或者很难将不付费的消费者排除在公共物品的收益范围之内。一般而言,公共物品一旦提供给社会中的某一个人,社会中的其他人也都可以从该物品中受益。(2)非竞争性。即公共物品既定的情况下,消费者数量的增加不需要追加任何生产成本,“某个人或厂商对公共物品或劳务的享用不排斥也不妨碍其他人或厂商享用该物品.也就是说.增加一个消费量的边际成本等于零。”此后,布坎南在《俱乐部的经济理论》中指出,萨缪尔森所定义的公共物品只是少数的纯公共物品,他认为公共物品是“出于某种原因,有集团或社会团体决定并通过集体组织提供的物品或服务”。现实世界中绝大多数的物品介于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之间,被称之为“准公共物品”。

    考察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其实现方式有三种:自我养老、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由于实现方式的不同,农村养老保障的性质存在很大的差异,而并非就是单纯的公共物品。自我养老和家庭养老,由于其提供主体是私人,并且具有排他性,所以属于私人产品。社会养老是指由社会提供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籍的职责,社会养老保障的提供主体可以是集体,可以是商业组织,也可以是。其特点也是不同的:集体提供的养老保障其范围比较小,对象比较集中,且每增加一个人会使整体成本增加,或是降低原有成员的福利,可以看出是具有半排他性的,是准公共物品。商业组织提供的养老保障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但是具有非排他性,所以是公共物品;而提供的养老保障范围比较广,同样具有非排他性,也是公共物品。

2南通市农村养老保障现状

2.1人口老龄化加速与农村老年人口激增

2000年时,南通市65岁以上人口为943 453人,占总人口的12.03 % ; 2001年,南通市的老年人口比例已经达到12.3 %。这一比例,大大高于同期江苏的9.1%与全国7%的水平,与同期美国的13%接近,也与其他发达国家的14%差距不远。截至2005年11月,南通市共有常住人口734万人,65岁及以上人口为111万人,占常住人口的15.12 %。这表明南通市人口老龄化趋势正在加速。联合国认为,如果一个国家(地区)60岁以上老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超过10%或65岁以上老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超过7%就被称为人口老龄化国家(地区)。据此,南通市人口年龄结构已进人老龄型。据预测,南通市老年人口在未来30年时间里将快速增加,到2036年,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达到215万人,是2000年的2,28倍。

    与人口老龄化的加速相对应,2000年南通市总人口中,农业人口531.94万人,占总人口的67.80 %,农村老年人口数量也在快速增长,农村人口老龄化步伐的加快,使得社会负担格局发生了重要变化。如何应对这一变化,妥善解决好农村老龄人口的养老问题,已经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需要进一步注意的是,与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不同,南通的人口老龄化是在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和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产生的。这对南通经济社会发展构成了极大的挑战。在南通市人口老龄化的过程中还将出现劳动年龄人口老化问题,社会的创新能力与经济活力可能因此而减弱。此外,人口的过度老龄化与老年人口数量的激增必将引起社会财富代际间转移的增加,代际矛盾与冲突也会相应增加,从而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2.2南通市农村养老保障存在的问题

2.2.1传统家庭养老功能日趋弱化

    目前,随着产业结构的变迁,南通地区农村传统的农业社会已不复存在而正逐步走向工业化。从传统的家庭养老层面看,一方面,老年人拥有的技能、经验在生活、生产中的指导作用越来越小,家庭地位下降。另一方面,随着工业化与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农村的年轻人不断从农业地区流向非农业地区,大量的青壮年劳动力通过各种渠道流人并滞留在城市,直接导致空巢家庭、纯老年人家庭(两代都是老年人的家庭)、隔代家庭(祖辈与孙辈组成的家庭)增多。聚少离多,久而久之,代际之间的感情纽带就会松弛,从而使老年人的精神慰藉得不到满足,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普遍下降。从家庭规模和结构看,独生子女群体早已在南通的城乡大面积出现。再一方面,首批独生子女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进人婚育的行列,导致多子女家庭急剧减少,取而代之的是小家庭。家庭规模的过度收缩带来了家庭养老功能的急剧弱化。数据显示,到2010年,南通独生子女父母将达到21万,占老年人口的18.10 % ; 2020年这一数据将达到136.72万和87.81 % ; 2030年则将达到175.72万和92 %。由此可见,家庭结构和规模的急剧变化将对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带来巨大的冲击和挑战。

2.2.2耕地面积减少,收益下降,农村土地养老保障逐渐消退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南通市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耕地面积锐减。。而“土地不仅被农民视为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而且被视为失业保障(当从事非农业劳动收人不佳时,农民可以退回到土地,获得生产和生活资料)和养老保障(自己在青壮年和老年健康期通过劳动获得的收人,可以维持自己的老年基本生活)。然而,近年来,农村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在不断弱化。一方面,进行农业经营的收益越来越低,甚至出现了种田种粮亏本的现象,土地给予农民的养老保障可以说是杯水车薪;另一方面,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城市规模不断扩展,部分农业用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这样,部分农民变成了“非城非农”的失地农民,土地养老保障无从谈起。

    江苏省的有关研究表明,城市化水平一旦达到30 %以上,城市建设对土地资源的要求就会较大幅度增加。城市化水平每提高1个百分点,占用耕地数量约为1.3万公顷;人口每增加1万人,耕地减少160公顷;gdp每增加1亿元,耕地减少54公顷;固定资产投资每增加1亿元,耕地减少103公顷,在土地资源紧缺的地区,耕地减少和非农用地之间的矛盾尤为突出。就南通来看,1999年其城市化水平就已经达到31.9 %。其所处的长三角地区1996--2004年耕地面积净减少了34.03万公顷,相当于长三角现有耕地总面积的1 /20。目前,南通全市耕地面积48.3万公顷,人均耕地面积仅0.06公顷。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大量的土地被征用,失地农民的数量不断增加,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也日趋消退。

2.2.3对农村养老资源的供给有限,供需矛盾极其突出

    南通市农村老年人口占全市老年人口的多数,而且养老的实际需求包含赡养、医疗、精神抚慰等复杂问题。但是,对农村养老保障的投入十分有限,供给总量不足,供给的结构不尽合理,供给的制度也不完善,供需之间矛盾尖锐,这一矛盾将长期存在。

2.2.4养老保险问题

    目前,南通市已开展了农村养老保险的相关工作,在解决“老有所养”问题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积累了丰富和有益的经验。但就总体而言,尚未形成一个较好的方案,如南通各区、县在管理上存在差异,在操作方法上也各不相同,不利于全市范围内构建统一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规范合理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同时,由于经济实力、配套等方面的原因,在养老保险的资金投入、发放和覆盖范围上还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改进的问题。

2.2.5养老保障方面的问题

    南通农村的养老保障,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在管理和运行方式上还存在运转不协调、机构重叠和效率低下的情况。例如,农民养老保险和针对独子女与纯女户父母的养老保险,前者由民政部门推行,后者则主要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计划生育部门实施,两种之间存在着矛盾和摩擦。为争夺保源有时还发生冲突。同时,还存在着诸如资金筹集渠道单一、不畅通、资金的管理和运用的机制不完善、资金的保值和增值难以解决、入保率低和退保率时有增高等问题。所有这些问题和矛盾,对养老保障的发展和完善均属十分不利的因素,进而又导致运行效率的低下。

3南通市农村养老保障建设中应坚持的原则

    

    一是以人为本。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以人为本,即要以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为最终目标。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也是以实现这样一个目标为原则的。农村养老保障的对象是农村的老龄人口,因此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发展要尽可能地覆盖所有的农民,尤其是贫困农民,从而促进养老保障面的扩大。

   二是追求公正。“为了在分配份额上采用纯粹的程序正义的概念,有必要实际地建立和公平地管理一个正义的制度体系。农村养老保障作为一种资源,其稀缺性决定了在对这种资源进行分配时必须追求公正性的原则,也正是这样的适度稀缺,构成了公正价值的客观前提。以南通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看,采用“低水平,广覆盖”的办法来改变“保富不保贫”的现象,可使更多需要老年保障的农民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三是社会保障水平同经济发展水平动态一致的原则。农村养老保障不是可以脱离经济基础的“纸上谈兵”,需要现实的经济资源予以支持。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过程中有一条基本经验,就是社会保障要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由于社会保障具有刚性特征,“社会保障项目往往能增不能减、社会保障待遇往往能升不能降,否则,便会遭到获益阶层的强烈反对,甚至酿成大的社会危机。 1992年,我国民政部制定颁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也明确规定了保障水平与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这一基本原则。因此,应在经济增长同农村养老保障之间建立起一种互相促进的良性循环关系,防止出现两者之间互相拖后腿的恶性循环,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支出占农村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之间寻求一个合适的度,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四是个人责任和社会经济相结合。农村养老保障责任必须由国家、集体、个人协调负担。这不仅可以减轻负担,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还可以充分发挥对受保障人的激励作用,使社会保障在促进经济发展和激励农民发挥自身潜能方面发挥更多的作用。

4南通市完善农村养老保障的措施与建议

    解决农村养老保障问题,应构建一个包含多元化养老模式、多层次养老服务制度的混合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4.1大力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工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首先,应加大社会救助法制建设,包括生产保障和生活保障;其次,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建设,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第三,积极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合理界定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科学确定保障标准,并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资金筹措机制。

4.2要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中担负重要的职责

    虽然,“经济发展是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大小的主要决定因素,但是的制定同样重要。”首先,要从上提供条件,支持农民养老保障事业的开展,积极建立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和社会保险救济网络,为促进农民养老保险向社会转化提供必要服务。其次,创新农村养老保障模式和,进一步明确各级的职责,加大的财政支持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分担农村养老的风险。再次,加快社区建设步伐,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优化社区养老机制,使农村老人的生活服务由家庭“独揽”变为家庭与社区共同承担。最后,加大农村养老保障工作的宣传力度,促使各方面都来关心和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事业。

4.3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保障和提高农民收入

    经济是解决养老问题的根本,农民有钱是养老保障的基础。在增加农民收人方面,结合南通外资经济发展较好和外来人口较多的实际情况,应采取多种富民手段,如通过技能培训、工作安置和发展“房东经济”的方式,实现人人有技能、个个有工作、家家有物业的目标。通过就业使农民更有能力保障自己的老年生活,通过发展家庭物业促进家庭养老。

4.4建立健全农村多元化养老保障模式

    多元化的养老模式就是充分发挥个人、家庭、集体、社会、社区邻里互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多方获取养老资源,主要有自我养老、家庭养老、集体养老和社会养老四种模式。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家庭养老为主体和基础,辅之以集体供养、群众帮助和国家救济相结合的农村养老保障模式。”在这样的现实状况下,应积极鼓励自我养老、巩固家庭养老。。而家庭养老是我国的传统模式,在农村养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可让有子女的老人在经济赡养、精神慰藉、医疗保障、生活照料等方面能够得到基本满足。对市域范围内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应发展集体养老、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集体养老和社会养老是对传统养老模式的突破,改变了农村老年人“养儿防老”的观念,对农村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将产生积极影响,对自我养老和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能有效弥补。

4.5稳定家庭保障机制,强化家庭保障职能

    “老有所养”是中国传统社会沿袭下来的基本道德与伦理。“家庭养老作为中国社会的一种优良传统,是以家庭为核心,以子女为载体,以老年人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而坐享天伦之乐为目标的一种养老模式。它历经千载而不衰,体现了中华民族的特色,也符合中国的国情。虽然当今中国社会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这种养老模式依然是当前乃至未来一段时期内我国养老方式的重要选择。”因此,以家庭养老为主线的家庭保障,既立足于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

实际,又符合中国传统的文化道德理念,同时还具有成本低、实施方便的优点。可以说,“在中国农村,家庭观念牢不可破。社会保险的制度分析表明,中国社会保险模式的构建应该强调家庭保障的重要性,或通过特殊的制度安排,围绕以家庭为核心来重建经济保障模式。”

    因此,南通市在完善和创新农村养老保障模式的过程中,应在农村中继续宣传家庭养老,并在新时期不断扩展家庭养老的内涵,使这一传统美德得以发扬光大。

农村养老的定义范文6

。由于公品的性质,必须成为建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建立和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党和顺应社会文明进步、更新传统养老观念、增强社会保障功能而实行的一项重要改革,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结构变化的客观要求,是迎接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这项制度可以实现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的有机结合,为解除农民后顾之忧,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加快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老”的扩大

    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全区60岁以上人口达479.83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10.69% ; 65岁以上人口达319.82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7.12%。其中,农村老年人占全区老年人的76%%。2005年,广西农村60岁以上的老年人达360万,占老年人总数的75%以上,并以每年3.33%的速度增长。依据联合国将一个国家60岁及以上人口比重超过10%或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超过7%定义为“老龄化社会”的标准,广西人口提前进人老龄化社会,农村的老龄化程度超过城镇的老龄化程度。“在广西经济实力还不够强、社会保障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如何赡养老龄人问题就显得尤为突出。”

    (二)“养”的弱化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来临与老龄化程度的日益加剧以及计划生育的推行,农村老有所养的问题越来越严重,但是由于农民家庭规模下降,土地保障功能弱化,家庭传统养老的模式正在经受各种挑战。“老”与“养”的矛盾迫切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

    1.传统养老功能模式经受挑战

    (1)家庭养老功能弱化

    1)家庭结构的变化。依广西人口普查公布数据:1991年广西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4.人,1999年广西家庭户平均规模为4.21人,到2006年家庭平均每户为3.37人,其中,城镇平均每户为3.21人,农村平均每户为3.46人(《2007年中国人口统计年鉴》)。传统社会下,“金字塔式”家庭转为4-2-2的“倒锥型”家庭结构。倒锥型家庭的父母陆续进人老年期,子女也陆续进人婚育期,两个成年人赡养四个老年人的养老结构形成。2)家庭子女流动增多。“由于恶劣的农业生产条件和微薄的农业经营收人使得广西农业劳动力人口加大了向城市转移趋势,许多人从事第三产业劳动或劳动密集型、技能大众型的劳动,处于城市社会的最低层,收人低、社会地位低,使得他们对家庭人口的供养处于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尴尬境地。”3)观念的改变,与传统养老密切相关的孝道逐渐淡化,使部分人对长辈的孝顺意识减弱,从而危及家庭养老功能。

    (2)土地保障功能弱化

    。近年来,由于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加与土地的大面积征用,农村人均土地面积人为减少。全国人均耕地在2003年前大约是1.425亩,而广西人均耕地面积按国土资源部门的统计数字人均只有1,35亩。。其次,产业结构的单一化、技术含量的严重缺乏、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滞后、农产品市场价格的波动,再加上广西农业生产自然灾害的常年发生,土地产出效益难以持续提高。再次,土地征用补偿与流转收益没能有效提高。城市化和工业化征地过程中出现贱买贵卖的“剪刀差”,农民利益受损,根据相关资料显示,征地收人分配的比例大致是:农民5-10%,集体25-30%,及其机构60-70%。

    2.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功能有限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和《自治区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2]79号)文件,广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从1992年7月开始,先在兴安县进行试点,然后逐步扩大试点面。1994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积极稳妥地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通知》文件开始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推广。但是推广的效果没有达到预期目标。主要原因是依据《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民办发[1992]2号)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暂行办法》(桂政发[1997]9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原则“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扶持”的制度设计存在巨大的缺陷,责任没有充分凸显。老农保制度在运行的过程实行个人账户积累制度,缺乏社会共济性,没有体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性。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程度低的问题又导致养老保险资金严重欠缺,资金的严重欠缺又导致了养老保险保障面窄、保障程度低的连锁性恶性循环。因此,广西依据《基本方案》和《暂行办法》推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养老保险。1999年7月,《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14号)提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广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人停顿阶段。2004年末,“广西壮族自治区仅有180.6万农民参保,保障基金存结余款为49 380.4万元,有30 177人领取养老保险金,当年支付金额为140.8万元”较少农民参加社会保障,无法满足农村社会保障需要,扩大农村社会保障覆盖。广西从2008年开始实施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范围限于农村贫困群体,而且保障水平非常有限(35元/人/月),所以不能根本上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因此,以社会化为导向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建设势在必行。

    二、建设广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紧迫性

    第一,建设新农保的紧迫性是老龄化高峰来临时间决定的,根据联合国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早已经跨人老龄化社会。据有关专家预测,到2010年,广西60岁以上人口约为616万,占总人口的比重会上升到12% ; 2030年将有可能达19%,届时每5个广西人中就有1个老年人。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计划生育的推行,农民家庭规模下降,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土地保障功能弱化,农村老有所养的问题将日益严峻。我国农村社会发展的现实迫切需要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第二,建设新农保的紧迫性是制度构建的时间决定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以少保老”积累制度,不同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以多保少”的现收现付制。新农保从参保缴费到老年领保的时间必须经过15-20年。因此,广西已经进人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预警期”,来不得迟疑和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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