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股票期权 激励 价值创造
一、A股上市公司伊利股份的股票期权案例
(一)伊利股份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情况
伊利股份于2006年12月28号开始实施激励方案。其涉及的股票期权数量为5000万股,所占比例为当时股票总额的9.681%,激励对象包括伊利公司的总裁及其业务骨干等,主要激励对象主要如下:
(二)伊利股票期权的基本面介绍
伊利股票期权的基本情况如下:伊利股票期权的约定行权价格为13.33元,即在到期日期权所有者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按照13.33元进行股票的交易;此股票期权自中国批准的授权日一年后可以行权,自股票授权日开始的8年内为股票期权行权的有效期限,激励对象须分期进行行权,且首次行权比例不得超过期权总数的25%,剩余期权可以首次行权的一年后一次行权或者多次进行行权;。
(三)伊利公司股票期权实施后的市场反应
从伊利股票行权各个时期的股票价格变动看出市场对于其股票期权的基本判断。具体表现如下:1.自宣告股权激励日至今,伊利股份仅行权一次,在此期间伊利股份的股票价格明显弱于上证指数的总体走势。2.首次宣告期间,伊利股份股价大幅上涨,上涨幅度达到58.9%,相比较于此时的上证指数低于10%的上涨比例而言,其表现突出,但若将股改因素考虑在内,伊利股份的股价相对于上证指数而言,仅仅比上证指数高出1.17%,3.无异议期间,伊利股份的股票价格依旧弱于大盘。
(四)伊利股份股票期权激励作用疲弱的原因分析
1.伊利股票期权行权时间安排不合理。从行权时间上来看,伊利股份的行权约定中规定除首次行权进行比例之外,在首次行权一年之后可以进行自主行权,并没有后续行权比例和行权时间的,行权弹性过大。
2.伊利股票期权激励条件设计不合理。根据数据分析可以发现近五年来伊利公司的净利润增长率每一年都高于17%的既定目标,且平均净利润增长率达到24.%,由此可见在净利润增长率的行权条件上,伊利公司的设计较为宽松,没有给予经理层相应的压力与动力,其激励作用和效果并不明显,难以达到股票期权伊利公司价值创造的效果。
3.管理层参与到伊利股票期权的期权条件的设计中。伊利股份的被激励成员参与到了股票期权的股票期权设计的表决当中,从而难以避免其设计条款有利于自我激励的情况。
二、行权条件的设计影响到股票期权的激励效果
1从行权期限上看,股票期权的行权期限一般处于1年到10年的范围。行权期限既不能过短,因为过短的时间难以达到长期激励的效果,也不能过长,因为随着时间的延长,期权损益的不确定性随之增加。
2从激励强度上看,合适的激励强度对于提升股票期权创造公司价值的意义十分重要。一方面激励强度越大带来的激励效果的增加,其股票期权实施的效果也相应提升。但是,激励强度的提升也意味着公司付出成本的增加,因此设计合理的激励强度十分必要。
3从激励对象上看,行权条件的设计要充分考虑激励对象的特点。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风险厌恶程度直接影响了股票期权的实行效果,其风险厌恶程度与股票期权实行价值呈反向变动关系。
4.控制权的集中程度影响股票期权激励收入
控制权的集中程度越高,公司的成本相对越低,股票期权对管理层的作用更少体现在监督上,而更多的D向激励作用,控制权相对越集中,对于股东而言越希望股票价格上涨,公司创造财富的能力实现的可能性越大。
三、对于股票期权激励公司价值创造的对策建议
股票期权是企业经营管理中一种科学有效的管理方式,对于激励公司提升其公司价值 重大,但是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尚未完全成熟,股票期权的制定及其条约尚不规范,如何能够更好地实现股票期权的激励效果和降低股票期权的激励成本显得至关重要。。
1.建立一个主观上能够激发管理层为公司创造价值,客观上符合公司实际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水平的指标体系对于股票期权发挥激励公司创造财富能力而言至关重要,以公平、客观的考察标准来评价经理层的业绩,通过建立合理的财务指标系统、业绩考核指标体系
2.在股票期权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借机利用短期内股票价差获利。因此股票期权实行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点是避免公司大股东和经理层合谋,从而使股票期权成为双方寻租获利的工具。因此必须要加强公司的信息披露以及其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容,从制度制定上减少经理层通过做假账来“提高”公司盈利水平的现象,同时建立多重指标考核体系,而不是单一考察公司的利润增长率等条件。
3.期权条约设定中,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必须贯穿其中,若风险高于收益,则容易经理层失去对于股票期权激励的兴趣,从而导致股票期权激励的动力不足,若收益高于风险,则股票期权就会形同虚设,成为管理层通过间接方式获取股东利益的工具。
4.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中缺少对于股票期权的会计账务处理规定,缺少明确的记账方法,对于股票期权的税费都缺少明确规范和标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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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任何情况下股票价格是否都能反映企业的价值
根据我国《财务管理》的理论,“企业价值最大化”是我国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这种观点以为,企业所有者创办企业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其财富,而财富的最大化取决于企业价值最大化。所谓“企业价值”,是指企业能给投资者带来财富,既包括从企业获得正常利润,也包括出售股权获取资本利得。就股份公司而言,企业价值最大化就是股东权益最大化,它始终体现在其股票的市场价格上。因为股票的市场价格体现了投资公众对公司价值的客观评价,所以公司股票价格的高低体现了公司的价值。
以上理论是许多《财务管理》书上的一般观点,按理说它应该是从我国财务管理实践中总结出的理论,可以指导我国的理财实践。但是,事实并非如此。看看沪深两地股票市场上的股票,不乏有公司业绩逐年下滑而股票价格一路上升的例子。例如,ST啤酒花(600090)的股价最高达到24.42元,其实当时企业已经出现亏损866.33万元,在公司资产不到6亿元的情况下,对外担保却有18亿元,可见,此时的股价已不能反映企业的价值了。究其原因,是公司董事长炒作本公司股票。事发后,该人失踪了。这类事件并非偶然,东方电子(000682)最高股价为45元之多,也是公司炒作自己的股票所致。在我国股市上曾一度出现了“高管失踪年”现象。由此可见,在一个不理性、不规范的市场中,股价并不能完全反映企业的实际价值,这无疑对“企业价值最大化”(即股东权益最大化)的理财目标提出了挑战。以上现象的普遍存在,不得不使大家对“企业价值最大化”理论和我国理财实践的矛盾加以深思。在我国现阶段,股东权益最大化理论仍没有逃脱传统经济学的假设条件,于是,在公司经理人追求股东权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确实是直接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实。因此,笔者认为,不是在任何情况下股票价格都能反映企业价值的,只有在一个完全理性化的、规范的市场中,企业价值最大化理论才能够成立。
二、股票价格是否为衡量公司高管业绩的惟一标志
由于受股东权益最大化的影响,社会公众以及管理部门已经把股票价格作为评价公司高管工作业绩的惟一标准。为追求股票价格最大化,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公司高管层只为股票的价格负责,而不为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负责。例如,一些公司高管不是把精力放在如何实施全员质量管理等内部管理方面,而是授意会计造假,通过不提坏账准备、少提固定资产折旧等方式,使成本虚降、利润虚升、每股收益增加。然后,将造假制成的会计报表公布于众,愚弄中小投资者,操纵股价,达到股价上升的目的,但这样做并不利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例如,东方电子(000682),公司经理人的违规行为,不但使中小股东损失惨重,而且让公司一蹶不振。另外,ST中天(000540)的股票价格在高级管理层的操纵下,从1999年10月份的12元暴涨到2000年的70元,2002年6月的复权价高达81元,一度成为证券市场上涨幅最大的股票,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辉煌也达到了顶点。但接下来就是股票狂跌、中小投资者被高位套牢以及公司控制人被拘。可是,有谁为中小投资者的损失买单呢?这只能说明,把股票价格作为衡量公司高管业绩的惟一标准是危险的,在我国市场经济尚不完善的今天,把股东权益最大化作为理财目标是不合适宜的。因此,笔者认为:要衡量企业高级管理层的经营业绩,不仅要看股票的价格,更要看企业生存、发展和赢利的能力是增强还是下降,并且,应该把企业的商业道德、产品品牌和创新能力等都纳入考核的范围。只有企业长期处于可持续发展状态、杜绝会计造假、确立会计诚信的时候,股票价格才能说明股东的权益和企业的价值。既便到那时,也不能把股价的升降作为考核公司高管业绩的惟一标准,但可以作为主要标准。
三、股权激励是否为调节经理人行为的惟一办法
几乎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对经理人采取了股权激励方式。所谓股权激励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允许经营者以固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当股票的市场价格高于固定价格时,经营者所得的报酬就越多。经营者为了获取更大的股票涨价益处,就必然主动采取能够提高股价的行为。在市场不够规范的情况下,难免会出现违规行为。二是“绩效股”形式,它是公司运用每股利润和资产报酬率等指标评价经营者的业绩,视其大小给予经营者数量不等的股票作为报酬。。
。这里有一个大前提:就是市场机制规范,股票价格能够反映企业价值。但是,经过前面的论述已知,我国股市运行的规范性不够,许多股票的价格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的价值。。这样发展下去的后果是:必然会造成企业资产流失,企业趋于破产。
〔摘要〕资本市场既有智慧告诉我们,任何一项商事组织或融资工具的创新与成长,均植根于本土法律环境,有着独特的演进路径,依赖于配套制度的动态修正,难以孤立地论其优劣。作为推动资本市场融资与企业创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存在一种最优商事组织形态的追问,必须理性地回归到商事组织形态的基本原理,客观地审视我国既有商事组织立法体系配套机制的中国元素,观察历经市场验证的域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载体的变迁轨迹,而非简单化地给出一个终局不变的答案,或许是走出中国特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商事组织立法体系的现实路径。
〔关键词〕商事组织形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有限合伙;信托
〔中图分类号〕df4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2)06-0078-06
引言
若从2006年我国第一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立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同时期修订的《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起算,短短六年期间,我国已经建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商事组织形态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初步勾勒出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和信托(契约)型三大组织形态,力图以“后发优势”完成域外近百年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商事组织形态生长过程。在立法体系长足发展,各类型组织形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繁荣成长的表象之下,衍生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实践操作中的法律困境与商事组织学理层面的分歧。“何种商事组织形态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最优组织形态”成为实务界和学术界热议的话题。基于有限合伙在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广泛应用,流行说法纷纷认为,有限合伙已经成为私募股权基金最优组织形态。。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组织化的投资机构,基金组织形态的选择对于参与群体任何一方均意义深远,而学理研究的目标并非简单化地给出终局不变的单一答案。本文试图回归到商事组织形态的基本原理,客观地审视我国既有商事组织立法体系的中国元素,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行中各利益主体的诉求,借鉴历经市场验证的域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立法体系变迁的背景与过程,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为中心,观察我国三种商事组织形态的生长。立足于保有各商事组织形态利益安排的差异性,消解公司、有限合伙、信托因既有法律制度缺陷而造成的失衡,为商事主体提供可供选择的组织形态清单,这一清单类似于法律公品,不仅有选择空间,且成本适度从而富有竞争力。而采取何种商事组织形态,则由商事主体根据自身利益博弈结果自愿选择,以此满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的内在需求。
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三种组织形态困境观察
纵向浏览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商业组织形态的比重与走向,发现在2007年《合伙企业法》修订案实施后,虽然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了较大幅度增长,但是总量所占数量比例较少,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处于绝对主导地位,而除2006年经特批成立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外,信托(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鲜有出现。根据国家备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数据统计: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大约占据总数量95%左右的比重;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占比为3.8%。参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司、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 《中国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报告2011》,中国计划出版社,2011年,9页。三种商事组织形态不均衡的发展,恰恰是对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生长法律环境的映射,沉淀三种组织形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现实运行中面临的困境,助力于明确立法修订及完善工作的靶向。
(一)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困境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我国最早出现并相对成熟的组织形态,尤其是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初期,对于增强出资人信心,培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的成熟和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公司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态,而基金本身取得法人资格。实际上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是多个投资者采用集合投资的方式共同投资所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在公司型基金中,投资者以出资额为限对基金承担有限责任,而基金则以全部资产为限对自身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组织因其对出资人的保护、完善的治理结构、成熟的救济措施等方面都有明显的优势。而对于私募股权基金出资人与管理人在“控制权-受益权”、“投资效益-报酬激励”的特别诉求,可以通过“意思自治”约定而成的《公司章程》以及《委托管理协议》中实现。
然而,公司型组织形态被人诟病最多的是其“双重征税”制度,与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比,二者的差别在于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差异。有限合伙企业实施“穿透税率”,也就是说,在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层面不发生企业所得税。而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向出资人分配利润时如果出资人为公司,则需要再次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如果出资人为个人时需要缴纳5%—35%的个人所得税,由此,一次投资行为产生了两次征税的事实。
对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2月15日联合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的通知》第1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该税收优惠出台目的在于消除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的“双重征税”问题,但是在实际应用中收效微弱。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主要针对初创期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属于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行为,在实务操作中,成功投资案例回报率常常是初始投资总额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所以仅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于成功的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无异于杯水车薪,仍然摆脱不了“双重征税”的困境。
(二)信托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移植困境
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引进我国后,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环境和信用机制,导致信托型基金异化为“契约型”基金。而唯一采取契约型组织形态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正常运行,在此之后,几乎没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取契约型组织形态。
症结在于:第一,契约型组织形态产生的较大的成本导致出资人知情权受限,基金出资人为降低道德风险过度干涉管理人的自主管理权,导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丧失制度价值。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的出资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无法建立高度信义关系,基金出资人几乎全部进入基金管理公司,成为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日常投资决策,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存实亡。第二,由于信托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没有法律主体资格,导致其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只能以基金管理公司名义进行,由此形成了“隐名出资”的问题。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已经完成的对外投资中,其中一项是对成都商业银行的股权投资,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规定,银行的股东必须连续盈利3年,显然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最后经银监会特批后,方完成成都商业银行股权投资。
由于上述原因,在实践操作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人和管理人通过订立信托契约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人作为显名基金资产所有人,负责基金的管理操作,获得收益后出资人根据信托契约取得投资收益。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而言,一旦选择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法律物权归属上就意味全部资金已经归基金管理人所有。基金管理人如果因为自身事务出现债务困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产必然遭受损害。同时,由于我国目前司法中商事审判原则并未确立,所以即便出资人及时采取诉讼救济手段,也仅能适用民事赔偿原则得到微弱的补偿,无法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产以及其收益获得有效、全面的司法保护。1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给出资人带来的巨大风险以及出资人为应对该风险而对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权利的侵占,导致了继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之后,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鲜有人问津信托(契约)型商事组织形态。
(三)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信义困境
partner),不参与基金的管理运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基金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直接管理基金的投资运作,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类型。由于该组织形态将有限合伙人(出资人)排除在投资决策机制之外以及“穿透税制”的特性,使其从产生之日起便与风险投资行为伴生,时至今日成为现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重要类型之一,特别是在股权投资产业最为发达的美国,有限合伙制已经成为主导的基金组织形态。
然而2007年至今,我国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践运行效果与立法预期出现了差距。如有限合伙人(出资人)和普通合伙人(管理人)信息严重不对称、普通合伙人资质难以确认、无限责任实现路径不清晰等等。由于对普通合伙人(管理人)配套约束制度的缺失,导致“出资人”和“出智人”失去了平衡,扩大了成本,动摇了有限合伙制度中的出资人与管理人的信任基础,了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持续发展。
我国《合伙企业法》尚无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的完整规范,无法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进一步影响了有限合伙型基金的运作效益。在实务中常常看到由注册资本100万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无限合伙人,管理上亿资产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此规避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尤其是掌握实际决策权的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无限连带责任的追诉,巨大的利益和薄弱的归责机制之间的失衡必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逆向选择频发。
二、回归商事组织形态法学原理分析与组织形态功能性比较观察
法学应回应现实生活中提出的问题,面对三种组织形态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发展困境,回归到商事组织形态的法学原理角度观察,并对三种组织形态功能差异性给予准确定位,有针对性地消解因法律制度的缺陷造成的公司、有限合伙、信托商事组织法律制度的失衡。
(一)商事组织形态法学原理的分析
。由于从事商事主体的资产规模、决策机制、风险控制的要求不同,立法者在倾听多方利益参与群体各自内在情况的基础上,提供不同的组织形式,以满足不同商事主体进入商事交易的诉求;其二,不同的组织形式间成本适度。基于商事主体所从事商事活动的规模以及对市场造成的外部影响的差异,立法者需要平衡不同组织形式之间的成本,使其商事交易的成本适度,避免由于对于组织形态不同选择产生交易成本的偏离,保证各类型组织形态的适度竞争性;2其三,为不同商事判断能力的商事主体提供法律关怀。兼顾风险认知与教育薄弱的弱势金融产品受众的公平权益,明确权利义务以及责任的边界,为其提供最低法律保障,确保商事交易的相对稳定。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态功能性比较观察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商事企业,可以把其法律组织形态界定为,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参与商事法律关系并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义务和责任的结构组织形态。从既有的法律空间看,可以承载或可供选择的企业形态有三种,即公司制、信托契约型与有限合伙制。“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基金,投资者即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股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对外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因其在管理与税收方面的优势而备受私募基金的青睐,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享有企业的管理权,对外代表企业从事商事活动,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基金持有人以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为限对基金承担责任,但持有该基金份额的管理人按基金契约承担无限责任的除外。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按照所签订契约处置基金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行使基金财产权,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态的比较,参见北京大学周丹博士论文《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组织形态——有限合伙研究》,2007年,69-74页;张胤:《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态选择研究》,《金融经济》2009年第24期,125-126页;厦门大学何德凌博士论文:《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组织形态的选择》,2008年,25-28页。
公司、有限合伙、信托(契约)三种商事组织形态对于“控制权的争夺”、“利润分配的机制”、“基金运行的成本”、“管理人声誉的保有”四个功能性方面给予差异性的安排,正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和管理人在选择组织形态时权衡的标尺。而最终选择何种组织形态,取决于出资人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力量博弈,也有赖于立法者提供的清单中各商事组织形态的运行成本、风险分担是否安排适度,以及本土信用环境的成熟与否。
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商事组织形态立法体系的完善路径
良好的立法者并非提供单一商事组织形态,而是倾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行中各利益主体的诉求,立足于保有各组织形态的竞争力,均衡运行成本、控制权及利润分配机制,为商事主体提供可供选择的差异性的组织形态清单,同时努力提升本土信用环境的成熟。而商事组织形态最终的选择权应该交由利益相关者根据自身利益博弈结果自愿选择,以此满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的内在需求。但如果立法者提供的商事组织形态在“控制权的争夺”、“利润分配的机制”、“基金运行的成本”、“管理人声誉的保有”四个功能性方面明显失衡,也会扼杀商事组织形态之间合理的竞争力,导致商事主体被迫选择单一商事组织形态后,再通过内部契约重新校正。这有违于商事立法节约谈判成本、便捷交易的初衷,增大了交易成本。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商事组织形态的成长可以说是我国商事组织立法体系生长的一个缩影,这一历程中难免存在立法零散与市场经验不足的欠缺,经由观察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商事组织发展的困境和梳理私募股权基金商事组织立法体系
(一)商事组织形态立法体系完善的基本理念
其一,私募股权基金商事组织形态的选择,必须理性回归到商事组织形态的基本原理。;其次,不同的商事组织形式之间应该成本适度,避免由于对于组织形态不同选择产生交易成本的偏离;最后,为不同商事判断能力的商事主体提供法律关怀,提供最低法律保障,保障商事交易秩序安全。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于商事组织形态的选择取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与管理人,即“出资者”与“出智者”博弈的结果,需要根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等级,组织形态的运营成本等方面最终确定。目前既有的公司型、有限合伙型、信托(契约)型的商事法律组织立法清单充分满足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在不同的利益诉求。但是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三种组织形态功能的充分展现,需要依赖系统化的法律体系和完善的信用机制环境,只有在良好的法律和信用体系下,组织形态才能保障私募股权按投资基金内在价值诉求的实现,否则将会导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背负着先天性缺陷而步履蹒跚,不仅不利于其功能的发挥,还可能引发潜在的风险。
其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态递进式的演化路径及其所占比重变化,受制于其所在资本市场的传统商事理念、行业成熟度、信用环境、法律体系的变化,立法者必须基于对本土商事环境的全面深刻观察,结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发展阶段,及时对商事活动中的试错予以纠正,美国立法者针对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业绩报酬的和双重征税制度分别进行了修正。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小企业投资促进法》修正案,创造性地对于集中进行中长期股权投资,同时投资者人数超过14人的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取消了最初的实行业绩报酬的条款制约。1997年美国国税局制定了“打勾规则”(check-the-box rule),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终于获得与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平等的税收待遇。以确保能够为商事主体提供一份满足不同商事主体需求、成本适度、给予不同商事判断能力的商事主体提供法律关怀的商事组织形态清单,确保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作业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局势;电力安全;监督
中图分类号:TM08 文献标识码:B
随着电力事业的高度发展,我国在电力安全管理方面也朝着一个系统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相关的管理模式和制度也初步完成,面对如今社会局势的不断变化,人民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激励了电力企业在作业方面的安全管理的重视和研究信念,并在长期的现实的教训下,积累了一定的处理经验,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在不断地滋生,需要结合各种手段和科学技术完善各方面的设施和理念,有效保证电力作业风险控制局势的稳定。
一、我国电力作业风险控制局势的具体现状
(一)关于我国作业风险评估的主要方法
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作为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在电力企业中得到有效推广和发扬,这主要是由于其对风险管理的核心作用决定的。风险管理主要是指通过对风险进行一定的预知、衡量和识别,并结合现实手段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对其产生的后果要结合具体的、合理的、经济的方法进行处理,实现较为科学的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经过规范的技术处理和系统的识别方法,有效做出企业安全生产过程中的风险预测和评估方案,针对其具体的波及效果,做出适当的应对措施,实现风险的提前控制效果的提升,尽量降低实际工作中的风险指数,保证事业有效、长期的发展。
电力企业的风险管理的主要手段是进行相关作业管理工作中的风险评估,总结以往历史经验和科学的知识,在作业的执行过程中对该任务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专业有效的评估,并在接下来的处理工作中,掌握各工作的危害因素和将要面临风险的具置,并对各位置产生风险的情况进行预测和总结,并提前做好应对措施,尽量保证接下来的处理工作能避免此类危险事件的发生,把可能带来的风险系数降到最低。风险管理具体实现了对风险认知的量化和具体化,将风险进行具体的分类,并对作业的风险控制手段和措施进行有效的整理和记录,以保证接下来的电力安全管理作业能在有效的处理经验下,建立系统的、专业的安全督查系统,完成关于作业安全管理的全面应对方案。
(二)我国在电力安全督查工作的表现情况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大部分电力公司在生产的安全方面的认识不足,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也不是十分充足,使得安全生产理念达不到有效的贯彻和落实,整个企业都盲目于生产效率,忽视了安全知识的重要性。这主要是安全督查的工作范围和力度决定的,因为安全督查涉及的处理内容比较复杂,而专业技术处理的员工也非常稀少,在电力生产的整个流程没有一个系统全面的理论后盾,而实际电力建设方面的现场作业比较多,使得整个工程难以全面覆盖和有效达成,这样的局限性,使得我国在电力安全督查方面的工作漏洞百出。
对安全督查的侧重工作点没有深刻认识,只处理好自己手上的工作,对安全生产管理几乎不闻不问。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意识不能在各部门达到一定的共识,涉及的安全处理工作多而繁琐,便造就了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处理的极不认真,缺乏一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得安全生产管理在中国飞速发展的局势下停滞不前。大多数仍旧保留传统的工作理念,安全生产多数停留在一种文件和口头上的表达形式,相关部门不愿投入过多精力去整合落实,即便是安全督查发现一些问题,也得不到及时的回应和处理,这种懒惰的工作处理态度极度蔓延,并成为电力安全管理工作的传统,根深蒂固的存在于各个工序和部门内部之间,便影响了我国作业风险评估和电力安全管理的发展,不利于中国在国际舞台的新发展,因此在这方面的改革和处理工作已经迫在眉睫,是时候全面落实和贯彻了。
二、关于电力安全管理的风险评估与控制的现实分析
(一)电力安全管理中风险评估的主要思路
电力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推广和落实,它主要是通过通过借鉴科学合理的预测手段对企业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有效的预测和评估,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达成风险的超前控制效果,尽量做到最好的风险降低效果。通常这些手段要结合一定的经济原理,考虑企业自身的发展水平和相应的经济承担能力,量力而行,以实现企业高度发展过程中的最大保障的科学管理手段方案。
安全管理与风险管理比较接近,主要是通过一定的手段建立安全生产的风险管理体系,以保证企业能做到统一完整的生产方案的规划与落实,带动经济等各方面科学、全面的发展。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的主要体系包括:事故调查体系、应急管理体系和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其中安全风险管理体系所占的比重很大,而且对于促进我国电力企业长足有效的发展有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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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的应用方案
面临如今经济格局的改变,各企业都需要做适当的改革,而作为电力公司的主要管理理念,安全管理的控制与风险评估的手段等更急切的需要改进和贯彻落实。安全监察部门应做好事先的作业风险情况的资料搜集,并根据各部门的具体工作流程进行一定规律的排列,根据实际资料的记录,进行安全应对方案的讨论,将督查工作的重点放在风险较高的作业任务上,由于督查任务自身也伴随一定的风险因素,因此处于督查工作人员自身的安全意识,要仔细结合现实因素开展相关风险辨识预评估工作,重点落实在地面物体伤害、设备的错误触碰等现状上,对于人员不专业的工作行为要及时督促和纠正,防止违章工作行为可能带来的意外风险。
另外,要根据作业风险的评估结果制定督查方案,对现场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排列,实现逐个的细节管理,重点检查风险工作要及时标明并处理。督查工作人员要综合各种督查信息进行比对和考察,防止漏查造成的风险,具体可以实现作业风险评估的结果与现场作业的操作人员进行对照,结合作业风险评估的专业思路进行细节观察,补充完善作业风险评估的实践经验。对于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并参与各部门的讨论与反馈工作,为下次作业风险评估做好一定的准备和铺垫,收集更加丰富的危害和风险数据资料,同时各部门交流的过程中,也可以传授最新的风险培训知识,进行相关专业理念的培训,令员工充分培养安全生产的理念和意识,并结合实践经验,采取适当的应对和改善措施。
作业风险评估的工作应该具备具体的系统理念做基础,所以为了适应时代的要求,要做充分的分析和准备工作。在作业危害、风险的分类上要结合具体参考数据进行归档、分类、记录和分析,通过现实因素对比,发现问题的根结所在,收集更多的风险纪实数据进行比对,找到相关处理的经验方法,使安全问题等得到有效、及时的处理。而纠结与以往的传统安全风险管理理念,主要是对不同类型的违章工作行为进行统计、调查和分类,没有具体衡量风险后的影响,即风险的全面性分析工作落实不到位,也就不能有效做到风险预控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就不能实现风险的超前控制,不利于建立专业、科学的安全管理理念和体系。。
结语
通过对以往我国在电力安全管理中的风险评估与控制手段,和具体安全督查中的应用方法的考量,总结目前我国在电力安全管理的漏洞和不足之处,并结合具体的现实因素的比对,找到产生这种现象的具体原因,通过科技和知识的不断更新,培养包括作业方面等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安全管理理念,深刻落实到电力管理工作中的每个细节;对风险控制加强认识,通过作业风险评估方法的结合,为安全督查工作做好适当的铺垫和准备,保证电力企业安全监察的理念创新,并作好以此为中心的安全管理系统,有效预测各个工序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做好相应的应对措施,真正实现风险的超前控制,全面提升我国电力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促进我国综合实力的全面提高。
参考文献
[1]田珂.电力企业省集中模式营销信息系统建设研究[D].北京:华北电力大学(北京),2010.
[2]吴海林.节能调度对电力企业的影响分析模型研究[D].北京:华北电力大学(北京),2011.
[3]辛清影.电力企业止亏任重道远 本轮煤价下调杯水车薪[N].中国电力报,2011.
――骨科医院事件教训深刻非常值得深思
所谓医者怀父母之心,悬壶济世,本为世所称赞,然而医疗安全事故的出现,却让医患对立,引发医疗纠纷,让医院声誉毁于一旦。xx年12月24日xx骨科医院发生的医疗事故,再一次敲响了医疗事故猛于虎的警钟,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这一事件值得我们借鉴和深思。
骨科医院发生的事件虽然未发生在我院,但教训极为深刻。xx年12月27日早晨我科组织全体医护人员学习讨论了此事件。马红梅主任首先宣读了事件经过及张院长的指示。大家踊跃发言,深刻分析我们自己,针对我科可能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大家表示应从我们身边每件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爱岗敬业,牢固树立医疗安全意识,确保病人的安全,坚决杜绝一切医疗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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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规范医疗活动管理,建章立制,有章可循。我们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要坚决杜绝非法行医,要求人人持证上岗。经常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不以规矩 不成方圆,加强医疗管理,有章可循是防止医疗事故发生的中心环节。科室一定要加强医疗技术管理,要加强医疗护理质量指标。一定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使科室的医疗工作有条不紊的惯性运行。
第二,我们应严格按照医疗操作常规操作。首先,坚持首诊医生负责制。下级医生在诊断不明的情况下一定要请示上级医生。同时进行医患双方的及时沟通交流,签知情同意书,授权委托书等等。协助完成一些必要的检验及辅助检查。诊断依据要确凿,其次,护士应严密观察,病人病情变化。监测生命体征交作好记录。严格等级护理制度,勤巡病房,发现病人病情发生变化及时通知医生并协助处理,在治疗操作中严格三查八对,严格无菌技术。妇产科是一个高风险的科室,医疗安全是重中之重。
第三、提高医务人员的素质是预防医疗事故的重点措施。医务人员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两个方面。提高政治素质,就要在加强“四有”教育的同时,大力开展社会主义医德教育。提高业务素质。搞好在职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培训提高。
关键词:股权;激励;机制
一、实施股权激励的意义
(一)传统的工资奖金制度存在局限性
目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主要是以基本工资和年度奖金为核心,是用于回报高级管理人员现期或上期对公司的贡献,偏重对过往业绩、当期业绩的评估,却可能影响企业长期发展。比如,当管理层考虑是否培育影响公司未来发展的重大项目时,就面临着“上该项目必然造成当期费用大幅上升,进而影响当期利润”与“项目成功之后,未来持续发展后劲十足”这样一对矛盾,在管理层任期有限且激励机制不到位的情况下,从管理层自身利益出发,因此可能放弃、延缓或搁置那些短期内会给公司财务状况带来不利影响但却有利于公期发展的计划。
。股权激励就是目前国内外普遍采用的长期激励机制之一,这是构成新型薪酬制度的核心。
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而言,良好的股权激励机制可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从而减少管理者的短期行为,使其更加关心企业的长远发展;同时也有助于克服出现过度分配的倾向,因此推广股权激励制度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
二、实施股权激励的有效措施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全面实施,《试行办法》正式出台,扫清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推行股权激励的基础,为实施长效激励机制提供了支持。。
(一)强化公司治理结构
如果在激励机制设计不当或公司内部治理弱化的情况下,对经营者进行股权激励不仅不能起到预期的作用,相反,会使经营者“名正言顺”地侵害股东利益。为避免出现这种局面,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必须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从而达到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外部董事在董事会中占有一半以上能避免董事与经理人员的高度重合,实现决策层与执行层的分权制衡,保证董事会能够做出于经理层的判断和选择,避免经营者自己考核、奖惩自己。
(二)完善股权激励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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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绩股权。即首先在某个周期开始确定期间业绩目标(可以为一年或一个任期,若为一个任期,可以考虑同时设立阶段性目标),如果激励对象末达到预定的目标或阶段性目标,则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按既定价格购买一定股票的权利。对业绩目标的确定,可以采用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利税总额、经济增加值、其他财务指标、综合性指标等。
2、股东价值成长股权。即在某个周期开始时,将股价上升作为股权激励的标准,如果股价在既定周期达到或者阶段性达到某一目标,授予激励对象按既定价格购买一定股票的权利。这种激励模式是基于在全流通的背景下,股东的价值将由二级市场股价来衡量。企业的经营业绩优劣、经营项目好坏等因素,会直接对公司股价产生影响。
3、资产增值股权。将总资产(或净资产)作为股权激励的条件,即在某个周期开始时,如果总资产(或净资产)达到或者阶段性达到某一目标,则授予激励对象一定股权。这种模式是基于部分公司面临并购、业务多元化以及正运作一些对公司未来发展影响重大的项目,采用资产增值股权比较有意义。
4.性股权。提出这种股权是改变只有激励而约束不力的情况,即通过对激励对象的股权获得、抛售条件进行,只有当激励对象完成特定目标后,激励对象才可抛售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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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内实施股权激励案例
股权激励制度在国外被普遍采用,国内在《试行办法》推出后,一些公司根据自身特点、当地社会经济环境,在总结传统股权激励模式的基础上,进行了尝试和探索,现将宝钢实施股权激励方案进行简要介绍。
(一)宝钢
国资委和财政部出台《试行办法》不到2个月,宝钢就出台了股权激励方案。
1、激励模式。宝钢股份采用性股票激励模式,即公司在业绩指标达标的前提下,委托管理人在公司股权激励额度和激励对象自筹资金额度内,从二级市场购买公司A股股票,授予激励对象并锁定两年,锁定期满后根据考核结果在三年内分批解锁。
2、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条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予以行政处罚;未出现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决定不实施本计划的情形;公司年度业绩考核达标。
宝钢将从境内外钢铁企业中分别选择不少于5家上市公司作为对标企业,依照50:50比例,设定境内外对标企业指标权重,只有宝钢的净资产现金回报率超过他们的平均值,才启动激励计划。宝钢拟选取的境外对标钢铁公司,均需进入世界钢铁动态(WSD)世界级钢铁企业综合竞争力排名。
3、股权激励对象。激励对象的范围包括:公司董事(董事、宝钢集团以外人员担任的公司外部董事,暂不参与本计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业务)人才和管理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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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性股票数量。每期计划拟授予的性股票总量,取决于该期计划公司股权激励额度、激励对象自筹资金额度、购股价格以及税费等因素。
(3)性股票价格。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管理人在约定购股期内,以购股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该期计划性股票的平均价格。
(4)受激励的对象需自筹资金参与激励计划。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按50%的比例自筹资金参与,体现了风险共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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