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可以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的理由包括原证明无效(如手写不规范、被涂改、填写不真实等)以及新生儿需要更改姓名或父母信息。签发机构根据提供的完整证明材料进行换发,并将原证件归档保存。此规定依据卫生部相关通知文件,要求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准确、字迹清晰,严禁涂改。责任导致原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证明。法律分析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提供证明材料,可以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理由之一是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具体无效情形有:(一)《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四)《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五)《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换发理由之二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并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依据:1.《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6号)(二)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并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2.《卫生部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基妇发〔2001〕第45号)五、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严禁涂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一)《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四)《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五)《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六、因签发单位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而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后,原件自换发之日起作废,并由原签发单位存档保留。结语根据以上情况,提供证明材料可以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理由包括原证明无效和新生儿情况变更。原证明无效的情况包括手写不规范、被涂改、填写不真实、私自拆切、未加盖专用章和非法印制。新生儿情况变更的情况包括需要变更姓名和父母信息。签发机构根据提供的完整证明材料进行换发,并归档保存原证件。根据相关通知和规定,填写证明内容要准确清楚,严禁涂改。如因签发单位责任导致证明无效,应及时换发有效证明。如因当事人责任导致证明无效,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换发后,原件作废并由签发单位保留存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正):第四章 技术鉴定 第二十六条 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正):第四章 技术鉴定 第二十七条 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拿上户口簿、小孩的出生证明、准生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上户口时一并就更改了。2,没有其他要求的,办理出生证家长要先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新生儿名字按照家长填写的名字打印。3,户口本的名字应以出生证的名字为准,如需更改新生儿名字可以拿着出生证到派出所上户口,然后在派出所户籍处改名字。4,出生证上的名字就是曾用名了,不影响出生证的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出生证明可以换发,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以:《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是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要求更改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户口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3.2008年4月10日前《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2008年4月10日后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未使用电脑打印的;4.《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5.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法律依据:《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第二十三条 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第二十四条 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存。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一)手写《出生医学证明》未用钢笔或碳素笔;(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清,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四)《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五)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六)《出生医学证明》用机构公章、财务章等代替。第二十六条 无效《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一)因签发单位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出生医学证明》。(二)因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名字,是不能更改的:出生证明上明确写着:《出生医学证明》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生人口的法定医学证明,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申报出生登记时必须出示此证明。1、但是当事人符合户口申报地的更改名字的条件的,在申报户口后,可以使用出生证明以外的名字作为常用名;2、根据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的提示,把《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名字,添加到户口本的“曾用名”一栏即可。法律依据:《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3种观点: 在实践中,出生证明上的名字一般是无法进行更改的,这样规定是为了方便进行新生人口的管理统计,并且可以节约资源,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所以如果想改的话可以在进行上户口写入户申请的时候来进行名字的更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